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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民口科技计划(基金)经费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08-15    浏览次数:2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5〕44号)及其配套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制定〈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复函》(国办函〔2006〕30号)的要求,现将我部制定的《中央级民口科技计划(基金)经费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级民口科技计划(基金)经费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级民口科技计划(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经费绩效考评的组织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绩效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经费绩效考评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和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科技计划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其经费执行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科技计划经费绩效考评的范围包括: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以及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要求设置的各类民口科技计划、科学基金和相关科技专项的项目、课题。

  第四条 科技计划经费绩效考评应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等不同科研类型和特点,设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分类组织实施。财政部根据考评内容统一制定共性考评指标,科技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考评项目的特点商财政部确定个性考评指标。

  第五条 科技计划经费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成效。包括: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组织实施和管理效能、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的持续性影响、资金的使用效果、财务信息质量以及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科技计划经费绩效考评的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主管部门的科技计划经费绩效考评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科技计划经费绩效考评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科技计划的类型、特点和经费管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根据财政部绩效考评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本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的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形式应商财政部确定。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承担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财政部、主管部门绩效考评的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经费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九条 科技计划的项目和课题应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承担部门和单位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时,应根据科技计划总体目标,结合项目、课题任务和特点及其预算支出内容,对绩效目标进行量化。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向财政部报送科技计划经费绩效考评计划,确定考评对象、内容、绩效目标等。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承担部门和单位应在项目和课题验收工作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和课题绩效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可结合项目执行情况开展阶段性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绩效考评工作原则上应委托相关考评机构具体实施。考评机构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涉密的或金额较小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的绩效考评工作可由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考评机构应为具备绩效考评相关资质和能力的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并符合考评规则对考评机构"第三方"地位的要求。承担科技计划及其项目和课题工作、与科技计划有经费预算关系,以及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前期评估、过程管理及验收工作的机构,不得作为考评机构参与相关科技计划经费绩效考评工作。考评结束后,考评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经费绩效考评根据考评范围、工作量和考评时间要求,一般可采取现场考评与非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绩效考评应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技术方法主要有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和多指标综合评价法等。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经费绩效考评结果应全面、真实地反映科技计划绩效情况。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实际绩效和经费支出应与其绩效目标和预算具有一致性和相符性,实际绩效也应与经费支出相对应。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承担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考评结果,按照财政部和主管部门的意见要求,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的具体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落实。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技资源共享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经费绩效考评与科技计划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的共享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评的作用及效能。在不涉及国家和行业技术秘密的前提下,绩效考评结果应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对绩效考评中发现的绩效严重失实、数字虚假、重复立项套取科技计划经费、挪用和侵占科技计划经费等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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