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城市公交企业在购置符合免税条件的公共汽电车辆前,应向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办理免税车辆登记手续,提交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和采购合同(复印件),并填写《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共汽电车辆审核登记表》(见附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并将登记信息报送市税务局。如车辆型号、购置数量或价格发生变更的,城市公交企业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申请手续时,除了应提供《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并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以外,还应提供:
(一)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证
(二)《新增(更新)营业用客车控办申请单》
(三)《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共汽电车辆审核登记表》
上述资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三、城市公交企业应统一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手续。
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税但符合免税条件的公共汽电车辆,城市公交企业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补办相关登记和免税申请手续后,凭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重新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向原征收机关办理退税。
四、已办理免税的公共汽电车辆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城市公交企业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共汽电车辆审核登记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O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区、市) 国家税务局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负责编制本地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县及县级以上公交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于2012年7月20日前交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12年8月1日前将本省、区、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下发至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所在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报送资料中应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名称、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型号、数量、购置价格与用途等项内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意见,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对于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车辆购置计划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说明理由,并重新向所在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报送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城市公交企业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除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五、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六、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