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16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政〔2011〕1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奋斗目标,以创新依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以强化市县依法行政工作为重点,力争经过五年不懈努力,使支撑我省发展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服务我省“四个发展”大局,保障“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落实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制度。落实学法制度。2011年全面落实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制度。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提交部门要附专门法律论证意见,涉及相关法律政策的要对法律政策依据作出说明。州(地、市)、县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学习,重点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相关专门法律知识。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履职要求,每年制定办公会议学法计划,落实学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培训。依托行政学院用4年左右时间完成对市县政府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轮训,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学习培训计划。对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要把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情况,作为任职前考察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二)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围绕执法业务和执法责任,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培训情况、学习成绩要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依据之一。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测查力度和比重,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要专门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二、加强政府立法,推进制度建设

  (三)突出立法和制度建设重点。编制立法计划要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完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方面的制度。对实践急需、社会反映强烈、人民群众迫切要求的制度,作为重中之重,优先安排,集中攻关,尽快出台。

  (四)完善立法和制度建设机制。改进制度建设方式。继续坚持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委托起草等方式,加快建立法制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制度、法案起草模式,克服立法和制度建设中部门利益保护倾向。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扩大立法和制度建设意见征询覆盖面,对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的,必须通过报刊、网络等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探索在企业、社区、乡镇建立征求意见建议联系点,保证人民群众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专家咨询论证机制,重点立法和制度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专家咨询、评估、论证。探索并逐步推行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成本效益分析、实施情况后评估等工作。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布等程序,否则,不得施行。建立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未明确有效期的,原则以5年为限;期满需继续施行的,应进行评估并按制定程序重新办理。省、市政府规章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每5年清理一次,各类规范性文件由制发机关每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及名录应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机关备案。加强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重点加强对影响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方面规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未经备案审查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逐步实行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并建立相应电子数据档案。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六)建立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完善与人大、政协的联系和情况通报制度,探索建立市县政府常务会议公众旁听制度。2013年前,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决策须经专家咨询或系统评估论证。重大决策审议前应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作出重大决策前,议题提交部门应采取听证、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要明确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范围,建立科学公正的听证代表遴选制度,不断提高听证参加人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规范听证程序。要规范听证主持人制度,保证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公正性。听证要全面准确真实公开听证事项等信息,听证意见采纳情况要说明理由并予公布。听证结果要作为决策重要参考。

  (八)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实行风险评估。作出重大决策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阶段、社会承受能力、地区实际等因素,准确把握决策内容和出台时机。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立法和制度建设事项等,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重大决策公布后,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解释等工作。健全评估机制。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决策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要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相应化解处置预案。涉及较强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委托专业机构测评。涉及复杂问题的,应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分析。未经风险评估和会商协商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风险化解处置预案。

  (九)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执行机关要及时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监督检查、实地调研、问卷调查、舆情分析等途径和方式,了解利益各方和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情况及其经济、社会效果。监察、督查部门要定期调查决策执行情况,了解各方面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并及时通报。对超越法定权限、程序进行行政决策,以及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下移执法重心。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理顺上下级之间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加强和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对直接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事项,交由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实行综合执法。深化交通、文化、林业、农牧、水利、商务等部门的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要实行归口统一执法,行政执法权交叉较多的领域,应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或执法职责。各级政府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主体联合执法,或根据实际需要实行综合集中执法。

  (十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规范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应编制细化行政执法操作流程,规范并公示不同类型执法主体的执法权限、环节和步骤。按照客观、全面、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原则,规范调查取证活动,对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方式、步骤、规则、作风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授予的裁量权,逐条进行梳理,细化适用条件和执法幅度,制定规范的执法标准。2012年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执法手段合法、正当,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抵制简单、粗暴和随意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十二)推行行政指导和服务工作。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执法方式。通过提供发展建议、开展项目辅导等服务工作,从政策、技术、安全、信息等方面实施行政指导,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增进合法利益。推行说服、教育、告诫、建议、提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减少行政争议。

  (十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减审批项目。继续减少、合并、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层级和环节,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对我省重点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受理部门要前移行政审批关口,压缩办事期限,全程跟踪服务。强化审批监督。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扩大内需等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实施等领域的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力度,通过规范项目审批行为、完善招投标制度、健全土地出让和规划审批体系等措施,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逐步建立并实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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