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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将部分用户执行的电价类别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我省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进一步减轻农牧民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精神,确定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按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执行。
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0号)精神,对我省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电价格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