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优选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30    浏览次数:4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各有关电力企业、研究单位:

  为保障我省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优选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开展,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全国火电项目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电力〔2013〕50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江西省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优选评议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19日

  江西省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优选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西省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优选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专家优选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231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全国火电项目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电力〔2013〕502号)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优选评议省域范围内火力发电建设项目,项目参加优选评议前需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评审。

  第三条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优选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四条 优选评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优选评议组织

  第五条 省能源局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独立专业评估或咨询机构作为评议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开展优选评议。

  第六条 原则上优选评议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三章优选评议程序

  第七条根据国家指导意见明确的省内火力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和布局原则,省能源局每年定期通过省能源局网站向全社会发布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优选评议通知。

  第八条 符合参加优选评议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所属发电集团区域公司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将申报材料报送省能源局。

  第九条专家组评议。

  (一)经过筛选,省能源局委托有资质的独立专业评估或咨询机构承担优选评议工作。

  (二)评议组织单位邀请包括对电力规划、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组成评议专家组,专家组名单报备省能源局,不对外公布。所选专家应与被评议项目及项目所在地区无直接利害关系,确保客观公正提供专业意见。

  (三)项目申报单位向专家组汇报项目情况,并就专家质询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回复。

  (四)专家组根据专家优选评议内容要求,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产业政策等,采取百分制评测方法对申报的火电项目进行优选评议。评议过程中,专家不得单独与被评议对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接洽,否则将取消其专家资格;项目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的,经查证,将取消该项目参评资格。

  (五)专家评议结果以专家优选评议意见形式,经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名后,由评议组织单位提交省能源局。

  第十条专家优选评议意见经省能源局审定后,通过省能源局网站向全社会公示优选评议结果。公示期间,若项目申报单位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审请,省能源局根据复核申请对评议结果予以复核并作出回复,若复核结果与公示不一致,优选评议结果将重新予以公示。

  第四章 优选评议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优选评议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省能源局将据此制定省年度火力发电项目优选方案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对优选方案评估后,下发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第五章优选评议内容

  第十三条 专家优选评议内容参见如下,专家组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补。评议内容中有关数据应以通过审查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

  (一)规划布局

  1.规划布局和一次能源流向合理性

  2.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评价

  3.项目在区域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

  4.电力系统接入方案初步评价

  5.对其他各类电源项目规划的影响

  6.与其他申报项目之间的比较与评价

  (二)建厂条件评价

  1.厂址选择

  2.燃料供应

  3.水源

  4.贮灰渣场

  5.厂址区域稳定和工程地质

  (三)机组性能和预测上网电价

  1.机组可调率或可用率

  2.机组调峰能力

  3.项目上网电价预测水平评价

  (四)资源有效利用评价

  1.机组主要性能指标的先进性评价

  2.节约用地评价

  3.节约用水评价

  (五)采用先进技术或技术开发情况

  (六)环境保护评价

  1.粉尘污染物的治理措施和排放指标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气体污染物的治理措施和排放指标

  3.废水的治理措施和排放指标

  4.电厂噪声污染指标和治理措施

  5.灰、渣、脱硫石膏综合利用

  6.水土保持

  (七)社会影响评价

  (八)投资方资信、业绩等综合因素评价

  1.公司整体经营状况

  2.已有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状况

  3.拟组建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方案

  5.项目财务及风险评价

  (九)项目前期工作有关情况评价

  1.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深度

  2.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计划积极性、合理性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纳入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项目,省能源局将督促项目单位合理安排前期工作计划,确保按实施方案明确的进度及时取齐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并按程序申报核准。对前期工作滞后的项目,省能源局将提出项目调整意见报送国家能源局,申请对实施方案作出调整,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对项目优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实施方案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4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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