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1    浏览次数:2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1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琼商务机电〔2011〕259号

各市县(含洋浦)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企[2011]8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追加和滚动申报2010-2011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琼商务规[2010]413号),现就做好2011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方向和内容
  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在全省范围申报。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资金支持的方向和内容为:
  (一)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对外向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深加工产品的科研开发和生产项目,以及能明显提高产品质量、增加附加值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二)支持进出口结构调整,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对发展有特色有潜力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及其他服务贸易给予适当支持;对企业向信用保险公司购买的出口产品保险保费给予支持;对有出口记录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支持。
  (三)支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扶持境外带料加工及对外承包工程,鼓励我省优势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积极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和项目论证。对获得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项目的前期调研费给予支持;对中标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的贷款利息以及设立境外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点的办公场所、仓库租用费和专卖店的装修费等给予支持。
  (四)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中科技含量高、能充分利用我省资源优势、有利于填补和延长我省特色产业链、符合保护环境要求、产业前景好的外资企业项目的前期费用(律师费、环评费、翻译费等开办费用)和设备购置费等给予支持。
  (五)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
  (六)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人才交流合作、外经贸人才培训等,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对参加中央及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境外重大经贸合作交流活动、境内(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境内(外)经贸人员培训以及服务贸易产业基地人才培训等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方向的境内(外)人才培训给予支持。
  (七)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搭建贸易信息平台。对我省为建立外经贸信息网络所需设备和系统开发费用给予支持。获得支持的项目,设备购置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以上支持方向中,(一)至(四)为企业项目,(五)至(七)为企业项目或公共项目。
  二、支持方式及额度
  2011年资金项目支持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资助为辅。
  (一)贷款贴息:对项目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贷款发生的利息进行补贴。
  (二)无偿资助: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投入的企业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区域协调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一般企业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属省、市(县)重点企业项目不超过300万元。省政府确定重点支持的外经贸企业项目和公共项目可不受以上限制。
  (四)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无偿资助达到项目实际投资70%或获得全额贷款贴息的企业项目,不再安排。 
  三、申报条件
  申请区域资金的企业必须和项目单位一致,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
  (二)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具有从事申请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五)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六)诚信经营,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七)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四、申报材料
  (一)区域协调资金的书面申请;
  (二)区域协调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一);
  (三)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进出口经营备案登记表、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产品需求分析和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的主要内容和目标,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项目实施进展计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其中:资金来源说明和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及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独复制;
  (五)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已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包括国土、环境和规划部门有关书面意见);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七)土地、设备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及支付承包金凭证复印件;
  (八)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清单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
  (九)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已投入资金汇总表和支出凭证(复印件)
  (十)近三年享受过财政性资金支持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财政性资金名称、支持额度,分年度列示);
  (十一)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十二)各种体系认证证书及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新产品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十三)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上述资料一式五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五、项目申报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本通知资金支持方向的企业,按《实施细则》要求向企业驻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申报项目(企业驻在地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二)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审核后择优排序,按相关规定填写意见并制成汇总表(附件二),报市县政府认可同意或出具推荐函后,将申报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分别报省商务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
  (三)对于符合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但未列入市县上报项目表的企业申报项目,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可直接受理。
  (四)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审查意见,按规定进行公示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五)对本通知中第一条(资金的支持范围、方向和内容)中的公共项目,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六)项目的实施和报帐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项目实施完毕验收合格后完成资金全额拨付。
  六、申报截止时间
  2011年度区域资金项目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原则实行滚动申报。市县申报项目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
  七、要求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拓宽项目来源渠道,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公开组织项目申报,指导企业按规定格式与内容报送申报材料,严格审查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性,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项目申报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咨询与反馈。(联系单位:海南省商务厅机电与科技产业处,联系人:栗芸娟,电话:65349320;海南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人:林少萍,电话:68531840)。

  附件:1.海南省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请书
     2.海南省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汇总表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链接:附件1:海南省区域资金项目申请书
       附件2:海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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