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经发[2013]420号
关于不予保留山西旺达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等
16个企业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
太原市煤炭工业局、大同市煤炭工业局、阳泉市煤炭工业局、长治市煤炭工业局、忻州市煤炭工业局、运城市煤炭工业局、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
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及省煤炭工业厅晋煤经发〔2010〕1014号文件规定,我厅组织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经研究决定,对16个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不予保留,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盂县万盛源煤炭加工有限公司、山西同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阳泉市晋恒祥煤矸石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等3个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参加煤炭经营资格全面检查,根据《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三十二条、四十三条,《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予保留煤炭经营资格;
2、山西旺达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等13个公司(名单见附表)年度经营量检查不符合要求,根据《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不予保留煤炭经营资格。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