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料的公告(渝文备[2012]137)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1

2012年第3号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确保契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个人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的资料公告如下。

  一、普通住房优惠税率政策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1.5%或者1%契税优惠税率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购房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仅购买存量房的个人提供)。

  (四)《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

  二、涉农购房免税政策

  我市农村居民或者“农转城”居民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享受免征契税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购房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仅购买存量房的个人提供)。

  (四)证明农村户籍身份的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城”证明。

  (五)《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

  三、房地产被征用或拆迁后还(购)房减税政策

  房地产被征用或拆迁后,承受还房(或重新购房)享受抵减契税计税依据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个人与政府房地产征收部门、拆迁单位等签订的补偿协议。

  (三)购房合同(仅重新购房的个人提供)。

  以上规定自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