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16    浏览次数:3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玉树州林业环保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对进一步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将《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从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大局出发,结合各自实际,统筹安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州(地、市)环保部门要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辖区内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以下事项:

(一)确定信息采集、整理和报告负责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晰。

(二)要准确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初步划定事件等级和报告事项。

(三)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内部报告流程,严格按照《办法》所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信息,统一按《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附件一)格式进行信息报告。

(四)建立信息报告督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信息报告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和汇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年报和不定期专题报告。月报内容主要包括本月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汇总和相应环境应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填报本月《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统计报表》(附件二)。季报内容主要包括本季度突发环境事件汇总分析及环境应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环境事件起因,深入分析本季度内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原因;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措施和建议。年报内容主要包括总结分析全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情况。不定期专题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特定突发环境事件、领导批示的环境事件以专题形式报告;报告事件总体情况,总结分析事件特点和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和意见。

(五)信息报送时间要求。县级环保部门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月报信息至上一级环保部门,州(地、市)级环保部门汇总本地信息后,于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月报信息至省环保厅。州(地、市)级环保部门于每年4月3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一季度信息,7月3日前报送二季度信息,10月3日前报送三季度信息,次年1月7日前报送全年总结。3月、6月、9月和12月份不再单独报送月报。如遇公休日提前报送,不再顺延。

三、抓好《办法》的培训学习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针对《办法》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程序、时限、形式、内容等方面的要求,及时开展培训学习活动,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尽快了解掌握《办法》的各项要求,全面提高业务素质,确保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各地应主动建立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汇报工作方面的制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附件:一、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二、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信息报告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应急办、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县环保部门。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6月14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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