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12-29    浏览次数: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要求

  1.厘清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合理界定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和市场活力,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简化管理流程,降低行政成本,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体系,促进政府从传统的公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转变。

  2.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领域,科研、行业规划、资产评估、检验检测检疫、检测服务等技术服务领域,会议、经贸活动、展览、绩效评估、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辅助政府履职领域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3.明确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应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必需的各项条件。支持和鼓励由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4.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目标任务。按照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搭建服务平台,完善政策措施,健全购买机制,强化预算管理,严格绩效评价。2014年,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开展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扩大实施范围,加快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进程;到“十二五”末,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加快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建立和完善;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取得明显突破,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5.实行目录管理。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要求,省级将制定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指导性目录,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和具体实施项目。坚持应买尽买、能买尽买,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根据投入和产出效果,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在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6.规范操作流程。建立健全以“流程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一体化流程。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7.推行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公共服务,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不适宜或暂时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可通过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根据公共服务项目的发展特点、发展周期,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周期和次数,确保公共服务的有序性和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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