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京政发[2007]34号)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两者的立法层次不同。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区县级方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全市统一的制度,实施范围、缴费水平、待遇年龄、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等全市统一。
养老金待遇组成不同。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完全由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确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二部分组成。
财政补贴的体现的方式不同。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补在缴费期,参保农民当期看不到效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补在领取期,直接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且基础养老金水平较高,对农民更具吸引力。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一)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
(二)村委会负责收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填写缴费明细表并为参保人员开具收款凭证,将收缴的保险费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交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三)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1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发放乡镇社保所,由乡镇社保所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续缴保险费的人员可在缴费的次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乡镇社保所登录该次缴费记录。
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交多少钱?怎样交?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缴纳当年的保险费;每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在4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缴纳当年的保险费;参保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每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总额,不得低于本区县的最低缴费标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各区县的最低缴费标准。
六、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其它收入及利息。
个人账户在存储期内参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存储期内遇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存储期内遇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七、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3、《试行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八、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时及时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从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养老金;申领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基础养老金不再补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发月数。
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包含哪几部分?
按月享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参保人员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二)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从2008年1月起施行。
十、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自2008年1月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业户籍人员在已享受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仍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
2008年1月1日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继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从《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转居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保的缴费,可按照相应年度城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
参加城保的农民工不符合领取条件,按城保一次性待遇规定将资金划转到本人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按农保规定享受待遇;参加城保满1年的缴费,视同为新农保缴费1年的年限。
已经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的城镇户籍人员,如果不享受其他的社会保前待遇,可以继续享受农保待遇。
已经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人员,条件发生变化,如又享受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公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不再享受基础养老金。
十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进行待遇调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和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后执行。
十三、个人账户资金是否可以继承?
参保人无论是在缴费期还是在领取期死亡,其个人帐户资金都可继承,在缴费期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在领取期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调剂金。
十四、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应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户籍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十五、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丢失怎么办?
如果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不慎丢失或损毁,可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乡镇社保所填写缴费证补发申请表,由乡镇社保所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为您办理补办手续。
十六、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转居后怎么处理?
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清退给参保人。
十七、2008年4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应何时办理申请手续?
答:2007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2008年1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9月30日前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十八、如果老年人在本市进行户籍迁移,对领取福利养老金有影响吗?
答:领取老年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户籍迁出当月,老年保障待遇由迁出地按规定的程序发放;自户籍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按规定的程序发放。
十九、发生什么情况会失去享受老年保障待遇的条件?
答:“享受老年保障待遇人员在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期间失去享受条件”是指以下情况:
(一)户籍从本市迁出或注销的。
(二)享受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
(三)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的。
(四)失踪或死亡的。
(五)被判刑、劳动教养的。
二十、享受老年保障待遇人员的情况需进行复核吗?
答:社保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民政科应对辖区内领取老年保障待遇的人员情况进行复核及定期核查。对经复核及在定期核查中发现不符合领取条件或失去享受条件的,应将相关情况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停发其老年保障待遇。对骗取老年保障待遇的,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