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合各类涉农涉牧项目资金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27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整合各类涉农涉牧项目

 资金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关于整合各类涉农涉牧项目资金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整合各类涉农涉牧项目资金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牧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

  为统筹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5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各类涉农涉牧项目及资金整合,加快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推进千村建设,特别是百村示范为重点,通过规划引导,资源整合,项目带动,加快整村推进、整村打造、整村配套建设步伐,努力实现农村牧区住房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资金互补,充分发挥项目及资金的最大效益。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导,统筹整合。按照全省“十二五”规划及“四区两带一线”规划的总体要求,围绕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科学编制全省县域村庄体系规划和村级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坚持以规划为先导,在不改变资金来源渠道、安排主体及使用方向的前提下,通过捆绑打包、统筹使用,有效整合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涉农涉牧项目和资金,从整体上解决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中存在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等问题,全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2突出重点,同步实施。围绕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全面加快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特别是“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优先安排解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考虑村庄环境整治、后续产业发展等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农牧民收入,消除农牧区“脏、乱、差”,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农牧民群众“住得稳,能安心”。

  3协调配合,分级负责。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规划、项目可研、初步设计、项目实施等各个阶段加强协同配合,理顺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和资金整合工作。各州(地、市)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项目捆绑、资金捆绑、多渠道融资等方式,在保证中央和省上投资项目建设任务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农村牧区住房与各类涉农涉牧项目及资金进行整合,实现上下协同、有效衔接。

  4严格管理,规范实施。项目及资金整合严格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各部门、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把项目整合储备关,严把资金项目安排关,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严把资金管理报账关,严把项目绩效考评关,确保项目顺利推进、资金安全高效。

  二、整合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项目

  1农村牧区住房项目。主要包括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农村奖励性住房、游牧民定居、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迁村并点等。

  2农村牧区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人畜饮水、水利基础设施、农村能源、农网改造、农村公路、通讯网络、广播电视等。

  3农田基本建设及农牧区产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态涵养、造林绿化、支农扶贫开发、旅游开发等。

  4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主要包括村道硬化、造林绿化、垃圾收集储运、改厕改水、环境连片治理等。

  5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包括村级组织、村(牧)委会、村警务室及文化室、卫生室、幼儿园、计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资金

  1省级各有关部门安排使用、纳入项目整合范围的农村牧区住房、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农田基本建设及农牧区产业发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等各类涉农涉牧中央投资(含以工代赈资金)及省级配套资金;

  2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涉农涉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各类支农、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部门科技三项费用;涉农涉牧基本建设支出;农村牧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涉农涉牧社会事业专项支出;

  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涉农涉牧贷款、赠款;

  4涉农涉牧对口援助帮扶资金;

  5州(地、市)、县财政(含融资平台)安排的各类涉农涉牧资金;

  6可以纳入整合范围的其他资金。

  三、整合程序和基本方式

  (一)各州(地、市)政府按照青政办〔2011〕50号文件精神和《青海省农村牧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完成全省县域村庄体系规划和村级规划,分级报送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审查,并按规划审批的程序上报批准。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人员对住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形成本地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项目储备库,并根据本地区实施“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的建设时序,制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委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以省政府每年安排的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任务规模为依据,组织各地区做好住房建设任务目标的分解下达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局等部门及各有关地区,按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相互衔接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村牧区住房、水、电、路基础设施及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合理确定“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的村庄及建设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三)各州(地、市)政府按照以上项目和资金整合范围,依据批准的县域村庄体系规划、村级规划及本地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于上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农村牧区住房、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具体项目和年度建设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区上报的具体项目,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全省年度项目安排及资金平衡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下发各州(地、市)和有关部门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局等省级相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年度项目安排及资金平衡意见,根据“安排渠道不变,安排主体不变,安排投向不乱”的原则,对年度建设项目实行分口审批,并将资金计划分解下达至项目州(地、市)。

  (四)各州(地、市)政府根据省上确定的年度项目安排,对省级各部门安排下达的项目、资金与州(地、市)财政安排的涉农涉牧资金统一进行整合打捆,将项目资金转下分配到具体县、村,按照住房与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同步建设的原则,统筹安排,组织项目实施。对于省上安排下达的建设资金,各州(地、市)可直接转下用于项目建设,也可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壮大地方融资平台,扩大融资规模,进一步充实项目资金来源,确保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只要有利于资金项目整合,有利于整体推进,有利于提高使用效益的方式方法,都可以大胆的试。

  四、保障措施和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项目及资金整合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做好整合工作作为惠民利民、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加强衔接,形成合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确保整合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项目及各类涉农涉牧资金整合部门联席协调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视情组织召集部门联席会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及资金平衡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抓好县域村庄体系规划、村级规划及“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方案编制工作。省财政厅要抓好相关资金的筹措、监管及拨付工作。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局等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项目分口审批及资金筹措安排工作。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州(地、市)、县政府是项目及资金整合的主体,要真正负起责任。项目及资金整合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年终由省政府办公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考核。

  (四)加强监督检查。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依据批准的规划和项目,切实做好指导监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及资金整合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项目推进迅速的地区进行通报表彰,在年度项目投资安排中给予倾斜和奖励。对领导不重视、工作开展不力、项目进展缓慢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削减下一年度资金有关安排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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