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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2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2〕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2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总局 长沙海关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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