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设区市农业(农牧)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冀政〔2011〕99号)精神,壮大我省中药产业,经省政府批准,启动2014年度全省中药材种植示范园创建工作。现就创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中药材种植大县为重点,突出道地品种,倾力打造“种植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产地加工化、经营产业化”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建设中医药强省打下坚实基础。
(二)任务目标。采取“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创建模式和差额申报、验收后奖补方式,建设100个中药材种植示范园。通过建设,示范园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科技含量得到提升,产品质量和产业化水平得到提高,实现生产资料统购统供100%、良种覆盖100%、病虫害统防统治100%、测土配方施肥100%、无公害技术普及100%、产后初加工100%“六个百分之百”目标。通过集约项目、集成技术、集中投入、滚动发展,带动全省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
二、项目申报条件
按照《关于开展全省中药材种植示范园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农经发[2012]7号)要求,优先在道地药材优势产区,产品符合201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有传统优势和种植经验,种植面积1万亩以上;有大宗药材品种或特色品种;有产地加工条件;有从事中药材生产的专业技术服务组织;有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的科技团队;中药材是当地特色产业;有市场前景和产业发展潜力;政府重视的生产大县安排。采取“创建单位申报、县级审查、市级审核、省级综合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实施主体。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种植规模。大宗道地中药材示范园建设面积不低于1000亩;特色、濒危、稀缺中药材示范园建设面积不低于500亩(中药材推荐品种目录见附件1)。混合种植的,主要品种面积不低于50%。重点发展道地品种,平原区要集中成方连片,地块数最多不超过3块;丘陵、山区要相对集中。
(二)实施主体。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组织承担的示范园建设,兼顾龙头企业示范园。实施主体要独立明确,一个实施主体只能申报一个示范园,一个示范园只能由一个实施主体申报。实施主体与中药材市场或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销售渠道;生产地块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行业标准。
(三)种植基础。有一年以上中药材种植基础和经验,在专家或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接受并推广中药材无公害栽培技术。
(四)组织保障。实施主体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班子团结,凝聚力强,有示范带动当地发展中药材生产的能力。
(五)技术保障。有专职技术人员或聘请中药材专业技术人员做技术顾问,确保中药材生产科学规范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三、奖补资金重点扶持方向
示范园创建采取“验收后奖补”方式,省级每园奖补40-60万元。主要用于提升当地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水平、提高产品初加工能力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个关键和薄弱环节。主要包括购置示范园种子种苗;种子种苗繁育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购置推广应用规范化栽培技术和生态栽培技术所需的生产物资(有机肥、配方肥、农药、杀虫灯、性引诱剂和粘虫板等);小型耕整农机具购置;产地加工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专家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协作等。其中,奖补物化部分要占到80%以上。实施主体用于上述环节的资金支出总额不少于50万元,当年总投资额应不低于80万元。
四、严格创建单位推荐程序
(一)推荐程序。有关县(市、区)农业、财政和卫生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全省中药材种植示范园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农经发[2012]7号)和有关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申报。要通过实地查验、核对发证机关、征询社会意见等方式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项目真实、资料准确、程序合规。项目审核人员要对审核情况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创建资质(营业执照、有无种植基础等)、创建规模、基础设施、土地使用关系(承包、合作等)及有效证明等。市级农业、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对各县(市)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规范程度进行认真抽查核实,在省级分配指标额度内择优向省级推荐。省级组织专家对拟创建单位进行综合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创建名单。
(二)推荐名额。本年度中药材种植示范园创建活动扶持名额100个,各地共推荐120个参加创建,验收后按照后位淘汰原则,只对排名前100个进行奖补。省级根据各地中药材种植和产业发展情况、市场需求,突出道地和特色品种,确定各市创建推荐名额(见附件2)。
(三)推荐条件。注重产地环境评价、中药材药用成份检测及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并有检测报告的;采用规范的“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创建模式,能使项目区内农户真正受益,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实施订单生产的优先推荐。已享受到2013年中药材种植示范园奖补扶持的;近三年来有产品质量不良记录的;当年已申报其他涉农专项项目扶持的禁止推荐。
五、认真做好创建验收工作
创建验收分项目县(市)自验、市级组验、省级抽验三个步骤进行。验收重点是管理水平、创建面积、土地使用关系、资金支持环节及对当地中药材生产的带动作用等。原则上在中药材收获前分期分批进行验收,创建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届时,省级将安排人员对市级验收工作予以监督。验收工作参照《河北省中药材种植示范园创建验收办法》(冀农经发[2013]1号)进行(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达标,不予验收:大宗道地中药材种植示范园建设面积低于1000亩,特色、濒危、稀缺中药材种植示范园建设面积低于500亩的;出现中药材产品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的;违规使用资金的;创建主体不是农民合作组织或企业的;有严重检疫性病虫危害的;项目申报、验收,产品及环境检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一)严格审核把关。市县农业、财政、卫生部门要对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坚决杜绝按假手印、弄假证明、签假协议、面积不足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享受补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审核人员责任。
(二)强化公示。市、县两级在推荐和验收结束后,要通过网络、报刊和张榜公示等形式公开拟推荐或拟奖补创建单位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确保公开、公平、透明。公示内容及公示结果要存档备查。
(三)树立创建标牌。要按照省级要求的统一样式和规格(见附件4)在显著位置树立标牌,标明建设规模、主要栽培品种、生产目标、关键技术、技术负责人、工作责任人等,示范展示创建成效,宣传工作开展,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工作档案。创建方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程、生产档案、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资料要齐全、完整,并分类立卷归档。
(五)加大支持力度。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中药材种植示范园创建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安排中药材种植示范园创建资金,并落实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为创建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六)强化工作督导。省、市、县三级要加强对中药材示范园创建活动检查督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到位、技术服务到位、资金投入到位,确保创建任务目标完成。
(七)按要求上报材料。县级审查通过后,由申报单位填报全省中药材种植示范园创建项目申报书(见附件5)和中药材示范园基本情况表(见附件6),并附营业执照、有关协议、“三品一标”证书、商标、农户受益证明材料(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入股名册等)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2014年6月20日前,有关设区市将推荐的创建单位名单及2014年度全省中药材种植示范园创建项目申报书、示范园基本情况表上报省级农业、财政、卫生部门。
市级验收要在9月底前完成,并对验收评分结果由高到低排序,公示无异议后,于2014年10月底前以农业、财政、卫生三部门联合行文将排序情况上报省农业、财政、卫生部门。省级农业、财政、卫生等部门联合组织专家对各市排序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奖补资金差额分配方案。11月10日前,有关设区市以书面形式上报创建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创建措施、创建成效、工作亮点、资金使用情况、创建经验和改进建议等。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业厅 王 旗 0311-86219976 、甄 云 0311-86056937(兼传真),电子邮箱:zhenyun800@163.com;
省财政厅 阚清峰 0311-66651136;
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 田艳勋 0311-85989760。
通讯地址:河北省农业厅经作处,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号,邮编:050011;河北省财政厅农业处,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邮编:050051;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邮编:050051
附件:1、河北省中药材推荐品种目录
2、2014年度全省中药材种植示范园创建推荐名额分配表
3、河北省中药材种植示范园创建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
4、创建标牌统一样式和规格图
5、全省中药材种植示范园创建项目申报书
6、中药材示范园基本情况表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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