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9-06    浏览次数:2

  苏政办发〔2015〕8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破解“谁来种地”问题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年底视察江苏时,要求我省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力争在全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并突出强调要加快建设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队伍。2015年年初,农业部将江苏确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推进试点省。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省推进试点要求,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努力推动我省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民生产技能,助推农业农村发展”的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需求导向、综合配套”的原则,结合地方产业发展实际,分层次、分类别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工作,逐步建立常态化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努力打造一支符合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二)目标任务。从2015年起,全面扩大试点,探索构建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体系,力争制度上有创新,政策上有突破;培养认定一批新型职业农民,每年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职业农民20万人,到2020年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达到50%;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为实施动态管理、落实扶持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三)科学遴选培育对象。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地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加快建立培育对象数据库。重点遴选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等三类职业农民。选出一批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将其作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遴选对象。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中选出一批稳定从事农业作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将其作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的遴选对象。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从业人员中,选出一批优秀的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将其作为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的遴选对象。

  (四)分类开展职业农民培训。各地要结合调查摸底情况,科学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任务和要求,建立经常性培训制度。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坚持实行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专业服务型按岗位的分类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提升培训效果。结合农时农事、围绕产业发展,开展农业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农民适应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农业科技进步、农产品市场变化,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

  (五)加强职业和学历教育。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等为重点,依托各地涉农中等职业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采取弹性学制、“半农半读”形式,就近就地开展中等农业职业教育,稳定办学规模,提升办学质量,培养一批留得住的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加强涉农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支持农业院校办好涉农专业,鼓励地方政府与院校合作,委托定向培养爱农、懂农、务农的农业后继者。对涉农专业大中专学生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创新创业培训,引导大中专学生投身现代农业,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新生力量。

  三、加强新型职业农民规范管理

  (六)规范认定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认定管理办法。各地要按照不同产业、不同区域、不同生产力等因素,科学制订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明确承办机构和相关责任。当前,重点要将生产经营型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畴,同时兼顾专业技能型与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按照自愿申请、逐级推荐、县级审定的程序,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各地可探索建立初、中、高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体系,县级认定管理办法按层级报市级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规范证书管理。农民自愿提出认定申请,由县级农业部门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对获得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和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作为新型职业农民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八)规范动态管理。各地要做好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建立工作,将新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录入信息库,实行电子化管理。对进入数据信息库管理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年度复核,强化技能培训,给予政策扶持。

  四、制定和落实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

  (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优化涉农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长效投入机制,推动新增农业补贴和项目建设向职业农民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不断增强其综合实力和自主发展能力。省级财政要积极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市县也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经费,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鼓励涉农专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专业服务,落实农广校“半农半读”涉农专业中职教育免学费补助政策,对涉农专业大中专学生免费开展职业农民创业培训和农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十)强化金融保险扶持。探索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信用、联保等贷款业务,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金融服务考核激励机制,适当提高新型职业农民业务风险容忍度。大力推动农业银行“金农贷”、邮政储蓄银行“富农贷”等融资产品,鼓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贷款支持。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生产开展农业保险险种创新,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十一)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引导涉农高等院校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允许保留学籍休学到农业领域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和大学生回乡务农创业,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积极试行在现代农业园区设立创业园、科技孵化基地,为返乡农民工、大学生提供支持。对自主创业达到一定规模、且建立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创业政策扶持。

  (十二)完善落实其他扶持政策。鼓励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通过参加培训,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鼓励新型职业农民流转土地、扩大经营规模。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长期跟踪技术服务制度,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组建专家团队,对职业农民实行结对挂钩、技术帮扶、入户指导。统筹整合农村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河道综合治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引导其向新型职业农民生产区域或领办的经营主体倾斜,逐步形成项目带动产业发展、产业促进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壮大的良性发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水平,逐步实行返乡务农大学毕业生人事代理管理。

  五、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推进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要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发动工作,教育部门要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水利、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十四)完善培育体系。要切实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强化师资队伍、实训基地、教材课件、信息化等方面建设,不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要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快构建和完善以涉农中等职业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社区教育中心、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等农民教育培训专门机构为主体,农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广泛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经常性、制度化的教育培训需求。

  (十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各地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广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好的典型,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政策。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大赛,建立健全表彰机制,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快形成我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特色鲜明、稳步推进的良好格局,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bf[2015]83(2015-08-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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