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社会公众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依法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向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检举、揭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知识产权案件侦破或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但对案件负有查处或侦破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被侵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是指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中心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并接受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中心举报:
(一)拨打举报投诉热线025-12330;
(二)登陆江苏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jsipp.cn在线投诉;
(三)发送电子邮件至sos@jsip.gov.cn;
(四)投递信函或直接递交至中心;
(五)能够将举报信息传递至中心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检举、揭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属于江苏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四)未经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受理。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单位)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八条 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由中心按照以下情况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的,给予7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二)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给予400元至700元的奖励;
(三)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与事实结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给予100元至400元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由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发放。
举报信息对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可以不受第一款最高奖励金额限制。
第九条 中心应当在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审查核定奖励条件,提出奖励建议,上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经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批准给予奖励的,由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函、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条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的原则。
两个以上的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的先后顺序以中心的受理时间为准。
举报人联名举报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时的第一署名人或其委托人领取,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根据同一举报线索侦破或查处两起以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依照奖励金额较高的标准奖励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中心建立举报信息保密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由中心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认为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奖励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投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