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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28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管理,明确涉密项目承担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职责并维护其相应权益,保护国家科技秘密的安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结合本市科技保密管理需求,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科技保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管理办法

      2.北京市科技保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1

  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以下简称涉密项目)保密管理,明确涉密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持密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职责并维护其相应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经费资助的涉密项目。

  第三条  市科委负责管理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工作,并将其纳入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

  第二章  定密、变更和解密

  第四条  计划项目定密,应当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并参考科技部推荐的《国家敏感技术指导目录》(试行)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第五条  计划项目定密包括立项定密和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定密。

  第六条  定密程序:

  1、申报: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就立项项目或项目成果提出定密建议,并填写《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定密申请表》报市科委审定。

  2、审定:市科委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定密建议予以审定或修正;市科委对符合国家科技秘密定密条件的计划项目或项目成果可以直接定密。

  3、签约:持密单位与市科委签订《北京市持密单位保密责任书》。

  第七条  涉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

  1、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

  2、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3、涉密项目发生重大调整或撤销的。

  变更密级由持密单位填写《北京市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密级变更申请表》报市科委审定。

  第八条  涉密项目保密期限届满,持密单位认为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30日内填写《北京市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期限延长申请表》报市科委审定;市科委认为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以直接做出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

  第九条  涉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1、失去保密价值的;

  2、为占领国际市场、已有后备技术或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

  3、已经扩散且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4、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性较差的;

  5、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6、难以继续保密的。

  涉密项目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需提前解密的,转密单位提出解密建议,填写《北京市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解密申请表》报市科委审定;巳具备解密条件之一的,市科委可以直接予以解密。

  第十条  涉密项目结题验收前,由市科委先行对其进行密级复审。

  第三章  科技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委负责北京市科技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科技保密规章制度;

  2、审定涉密项目的定密、解密及变更事项;

  3、办理科技保密审批及涉外许可事项;

  4、开展科技保密宣传教育,组织科技保密培训;

  5、指导、检查持密单位的科技保密工作;

  6、管理科技保密专项经费并监督其使用;

  7、完善、推行专家评审机制;

  8、表彰和奖励科技保密先进集体和个人;

  9、协助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司法机关查处失泄密事件。

  第十二条  持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北京市持密单位保密责任书》的规定。

  第十三条  持密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科技保密工作,其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和程序;

  2、设立科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工作规则;

  3、指定科技保密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4、提供科技保密经费保障并规范其使用;

  5、向市科委提交国家规定报批的科技保密审查事项的申请;

  6、按年度向市科委报告科技保密管理状况,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7、接受市科委的科技保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经费审计;

  8、表彰和奖励科技保密先进集体和个人;

  9、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失泄密事件。

  第十四条  持密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1、审查资质:持密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资质审查,并按年度对涉密人员的资质进行复审。

  2、签订保密责任书:持密单位应当与在职、离职、退休的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3、加强管理:持密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对涉密人员与外部交流合作、商务活动、涉密业绩评定及奖惩、离职监管等重要环节实施严格管理,并建立保密管理档案。

  4、发放保密津贴:持密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向涉密人员发放保密津贴。

  第十五条  持密单位应当就涉密项目的交流、宣传及商务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向市科委提出科技保密审查申请并附保密方案,获批准后方可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持密单位发生股权变更事项时,应当事先报请市科委进行科技保密审查,获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履行股权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绝密级涉密项目不得申请专利或保密专利。机密级、秘密级涉密项目可申请保密专利,但应当事先报市科委审批;机密级、秘密级涉密项目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十八条  持密单位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国家科技秘密权属、保密专利、核心涉密人员等重要情况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之后15日内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持密单位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科技保密专项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保密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实报实销。经费的预算、使用、审批和监管按照《北京市科技保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技保密专项经费使用单位限定为持密单位、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科技保密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科技保密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编制经费年度预算报市科委;市科委负责编制全市科技保密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拔付。

  第二十三条  科技保密专项经费用于科技保密管理、保密技术装备购置、涉密人员保密津贴发放、科技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等。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持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轻微的,市科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承担涉密项目;导致发生失泄密后果、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由保密工作主管商品房对持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按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涉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持密单位视情节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停发保密津贴、实施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经科技部和国家保密局审核确认的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科技保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旅行。

  附件2:

  北京市科技保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科技保密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北京市科技保密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保密专项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科技保密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预算,并经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审核拨付的市财政经费。

  第三条  凡涉及科技保密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科技保密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科学预算、勤俭节约、专款志用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保密专项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市科委是科技保密专项经费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科技保密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

  2、编制科技保密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策;

  3、组织专家对科技保密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论证;

  4、根据预算拨付科技保密专项经费;

  5、检查、监督科技保密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以下简称涉密项目)承担单位和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主要职责是:

  1、编制本单位科技保密经费预算和决算;

  2、按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科技保密经费;

  3、科技保密专项经费购置的保密技术装备应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4、及时向市科委报告科技保密经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5、接受市科委对科技保密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6、以自有资金提供科技保密配套经费。

  第三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八条  科技保密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科技保密管理费、保密技术装备费、涉密人员保密津贴、保密宣传教育培训费和表彰奖励费等费用。

  第九条  科技保密管理费:指开展科技保密体系建设、科技保密机构运行、科技保密专题研究、专家评审咨询、保密绩效评估、保密监督检查和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保密技术装备费:指为满足保密管理需要,购置专门用于防范失窃密的保险柜、安全门窗、电子门锁、监控系统、电磁屏蔽设施、文件粉碎装置等技术装备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保密津贴:指向涉密人员发放的保密津贴。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其津贴标准分别是每月300元、200元和100元。保密津贴应当在涉密人员与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之后,在保密期限内按月据实计发。持密单位应当将涉密人员名单和保密津贴金额及其变动情况报市科委。

  第十二条  保密宣传教育培训费: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费:指对科技保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经费预算与审批

  第十四条  涉密项目承担单位、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和科技保密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编制科技保密专项经费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市科委在审核汇总涉密项目承担单位和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上报的科技保密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基础上,编制全市科技保密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批准后的科技保密专项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科技保密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建立科技保密专项帐户,专款专用,按照预算支出范围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市科委实行预算论证、中期抽查、审计、绩效考评等方式对科技保密专项经费进行监督管理,将其结果记录备案,并作为后续申报科技保密专项经费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涉密项目解密后,科技保密专项经费的拨付随即终止。

  第二十条  科技保密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科技保密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在申报、使用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资金截留、挪用、挤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科委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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