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该公告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那么,企业接受劳务派遣工统一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社保费用和福利费用如何税前扣除,企业除支付劳务派遣公司费用外额外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费用如何扣除,以及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派出员工的福利费用又如何扣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实际上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派遣公司雇佣的员工,不属于用工单位雇佣的员工。
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必须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和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进行合同约定。也就是说,用工单位实际上承担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保和福利费用,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例如:某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期支付劳务派遣公司费用300万元(劳务公司出具劳务费发票300万元),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240万元,社保费用35万元,福利费用15万元,管理费用10万元。此外,用工企业另外直接支付被派遣员工加班费用20万元,福利费用1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同时支付福利费2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上述费用时,用工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240万元允许按规定据实扣除,列入企业总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同时作为计算相应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扣除的基数;企业按规定支付的35万元社保费用,符合税法规定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列入企业相关费用扣除;企业支付的15万元福利费用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支付给派遣公司的10万元管理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据实税前扣除;用工单位单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加班费用20万元和福利费用10万元,允许按税法规定计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福利费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收取用工单位的300万元收入后,支付给员工的工资240万元可以计入本企业的员工工资、薪金总额,代支付的福利费15万元也应作为本企业的福利费处理。公司单独支付给单位派遣员工的福利费2万元,也允许计入企业福利费总额,与15万元合计后,按规定税前扣除。 编辑:钟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