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调整盐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06    浏览次数:1

  苏政发〔2015〕91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盐城市

  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对盐城市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撤销县级大丰市,设立盐城市大丰区,以原大丰市的行政区域为大丰区的行政区域,大丰区人民政府驻大中镇大华东路1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等由盐城市自行解决。盐城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好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确保平稳有序实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fa[2015]91(2015-08-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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