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1    浏览次数:6

苏中小科技〔2012〕1036号

  各有关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可在“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下载)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平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二)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三)年服务中小企业至少15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二、申报平台应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见附件1)。

  (三)资产总额及设备原值的专项审计报告并附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及清单。

  (四)2012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情况的报告。

  (五)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平台服务中小企业户数及服务满意度的测评表(见附件2、3)。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需在测评表上签署意见。

  三、请各有关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将以上材料一式五份(四份装订成册、一份不需装订)于3月1日前报省经信委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处。省经信委将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和南京海关对申请平台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研。

  联系人:周建中,电话:025-83392906。

  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服务满意度测评要求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服务满意度测评表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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