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下放和承接外商投资审批权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9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鄱阳县、安福县、南城县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办发[2014]16号)文件精神,做好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下放和承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给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外商投资审批权限:

  1.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批准证书记载变化的变更事项审批;

  2.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审批;

  3.外商投资非融资租赁的租赁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4.以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5.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二、将全省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外资审批权限扩大为投资总额5000万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三、赋予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鄱阳县、安福县、南城县等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行使与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相同的外资审批管理权限。需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商务厅审批的,均由省直管县直接报省商务厅审批。

  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由各级获得外资审批权限的商务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级审批机构)按外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企业无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和使用说明。各级审批机构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中应写明“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人民币出资金额及“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字样,并将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

  五、限制类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股份制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有专项规定的服务业企业、国家宏观调控与产能过剩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级审批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承接审批权工作。

  1.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承接机构须为商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本通知下发之前尚未获得外资审批权限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请尽快将本单位的三定方案(复印件)交至省商务厅(外国投资管理处),并办理领取相关密钥的手续。

  2.各级审批机构的审批工作实行责权统一原则。审批发证单位对审批项目自行承担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各级审批机构人员要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依法审批;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批工作质量。

  3.各级审批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吸引外商投资的方向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批,引导外商投向国家鼓励的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4.各级审批机构要不断增加服务意识,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5.省商务厅将加强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各级审批机构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情况和审批工作情况等进行抽查。对发现有越权审批、违规审批、虚假审批等现象的审批机构经整改后仍不合格且一年内有三次违规行为的,我厅将收回其外资审批权限。

  6.各级审批机构要重视外资统计和项目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准确、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和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七、本通知事项自即日起执行。

  联系人:江建明 电话:0791-86246241

  江西省商务厅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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