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八)钢铁企业

发布日期:2006-10-27    浏览次数:1

  钢材“以产顶进”:对列名钢铁企业 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财税字[199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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