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经信节能〔2013〕243号
有关市经信委:
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苏经贸环资〔2007〕270号)精神,在各市组织核实材料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经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联合审查及公示,2012年度第三批共有13家企业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现予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颁发省统一印制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证书有效期二年。
二、协助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并做好认定企业的年检工作。
三、加强对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统计报表。对综合利用资源无法稳定供应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报告。
附件:江苏省2012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产品)名单(第三批)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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