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06    浏览次数:2

京工促发[2009]69号 

关于颁布《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充分发挥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修订《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充分发挥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全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社会各种资源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以下简称市工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联合成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的审查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促局。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企业对照市级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受理申请认定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底。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所处行业为北京市重点发展的行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含)以上,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500万元(含)以上,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50人(含)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500万元(含)以上,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在国内同行业具有较强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组织体系、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受理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市工促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申请材料包括:《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市工促局对评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市工促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进行综合评价。中介机构出具评价意见报市工促局。 

  (三)市工促局将评价意见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依据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对评价意见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八条 已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已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上级控股(集团)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要求控股(集团)公司具有独立的主营业务和独立的研发体系,且申报数据不得合并下属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财务数据。 

  第九条 认定结果由市工促局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十条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一式二份报市工促局。评价材料包括:《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和《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 

  2、数据初审。市工促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数据欠缺或存在疑问的,通知企业限期补报或提交说明。 

  3、数据核查。市工促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价机构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市工促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价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市工促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市工促局对评价结果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为不合格;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 

  6、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7、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企业。 

  第十六条 因第十五条1、2、3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因第十五条4、5、6、7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八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通报表扬,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对于第一次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责令企业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促局。 

  第二十条 市工促局每年公布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一条 鼓励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健康发展。具体政策措施依照《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补助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可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京工促发 [2005] 2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促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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