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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限制出口技术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8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2009〕2号《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见附件1),做好北京市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见附件2)的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北京市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履行出口许可手续,并根据批准内容执行。

  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北京市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管理,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出口。

  限制出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

  2、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出口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3、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危及国家安全;

  2、是否符合我国科技发展政策,并有利于科技进步;

  3、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技术政策,并能带动大型和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济技术合作。

  三、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限制出口技术前,应按照要求,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

  属于国家秘密技术的限制出口技术,在按照本通知履行许可手续前,应先按《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保密审查手续,并持保密审查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批准书》,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

  技术出口经营者应是具有进出口经营资质的北京地区工商注册法人企业,在办理限制出口技术前,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准备相关材料(见附件3:“申请限制出口技术许可办理指南”),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申请《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四、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正式受理的申请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出口,并给予书面答复。对通过审查的申请项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为三年。

  五、技术出口经营者在《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内,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办理其他有关业务。

  对没有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限制出口技术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不得做出有关技术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技术出口经营者在《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内未签订出口合同或更改技术出口内容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办理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六、技术出口经营者在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持《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签约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等材料(见附件3:“申请限制出口技术许可办理指南”),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七、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技术出口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在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对许可出口的技术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证》)。

  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八、技术出口经营者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出口内容,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办理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受理限制技术出口许可申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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