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及强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6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及

  强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2011〕3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5.6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抚育采伐11.6万立方米,更新采伐0.7万立方米,其他采伐3.3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全部为公益林采伐限额;按森林起源:天然林7.9万立方米,人工林7.7万立方米。其他采伐限额为我省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用途的采伐。现将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解下达各地,并就强化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要将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各有关编限单位,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要明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州(地、市)、县政府主管负责人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

  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建立现代森林采伐监管体制。简化集体林森林采伐审批环节,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于国有林,应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严格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根据不同采伐类型编制采伐作业设计,报省林业厅审查,对违反规程和采伐作业设计的,一律按滥伐追究责任。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三、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和采伐许可证制度。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相互挪用、挤占,不允许跨年结转使用。要把抚育采伐落实到最需要抚育的中幼龄林分,把更新采伐落实到农田林网和防护林带的更新上。省林业厅预留全省5%森林采伐限额,用于调剂全省范围的其他采伐。其余采伐限额必须分解落实到编限单位,不得截留。各地进行集体人工林抚育采伐和集体人工林更新采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采伐蓄积量1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采伐作业设计;进行天然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须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采伐蓄积量1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编制采伐作业设计,采伐作业设计经审查同意后,使用本地天然林抚育和其他采伐限额。其他采伐在本地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厅申请增加采伐限额。各地采伐林木必须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建立发证台帐,严禁无证采伐和超限额指标采伐。

  四、坚持依法治林,严格执行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各地要认真抓好凭证运输木材和凭证加工经营木材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运输、加工木材的行为。要严格营业执照和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年审,对其原料来源进行检查,堵住违法违规采伐林木、运输木材、收购木材、加工和销售木材的渠道。要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依法打击违反森林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检查和通报制度,每年对森林采伐限额、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含加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通报。省林业厅每年对各地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核查结果上报省政府。

  附件:青海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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