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三)电力

发布日期:2006-10-27    浏览次数:1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自199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财税字[1994]4号)

  2、农村电网维护费:

  (1)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财税字[1998]47号)

  (2)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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