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6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青政〔2011〕2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在我省的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艾滋病是世界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省1998年首次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后,2008年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43例,2009年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74例,2010年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114例,目前居住我省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已达317例,疫情已遍及西宁市、海东地区和六个民族自治州,艾滋病的流行呈快速上升趋势,局部地区的特定人群疫情严重。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防治格局基本形成,艾滋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社会歧视有所减少。但也应清醒地看到,近年来全省每年发现报告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数明显增加,各州(地、市)均有病例报告;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部分地区对防治艾滋病工作认识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艾滋病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遏制艾滋病流行蔓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和措施,并认真逐级检查、考核和评估工作,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为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调整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主任,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现行艾滋病防治政策,并与性病防治工作相结合,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2015年西宁市、格尔木市以及男男同性恋、吸毒等重点人群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到2020年全省疫情得到较好控制,保持低流行水平。

    二、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政策,努力扩大防治工作覆盖面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和经常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要将防治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大力加强对农村牧区、疫情严重地区和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流动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特点及民族习惯,编印通俗易懂的多种民族语言宣传材料,积极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各地要以村镇、社区、学校和高危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为重点,深入持久地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群众消除对艾滋病的恐慌心理,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广泛宣传党和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政策和措施,争取广大群众大力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

    各级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每年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加强经常性、针对性宣传。

    (二)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进一步加强全省监测检测网络建设,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可及性,检测网络逐步向基层延伸。具备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根据疫情流行态势,在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咨询医学检测内容。

    (三)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逐步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预防先天梅毒工作扩展到全省。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

    (四)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各地、各部门要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从源头上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工作,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安全套销售装置。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要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各级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在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区,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降低艾滋病传播风险。

    (五)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建立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积极探索并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疫情严重的地区要指定艾滋病定点收治医院,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治疗质量。

    (六)加强血液管理。加大采供血管理力度,在血站开展并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试点,提高血液筛查能力,所需费用通过调整血站供血收费标准、合理安排血站经费预算统筹解决。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各级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三、将性病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遏制性病流行蔓延

    性病是我省不容忽视的公共卫生问题,性病流行蔓延将加剧艾滋病的传播和扩散,防治性病是控制艾滋病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各地要认真研判当地性病流行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性病防治计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重点加强对高危人群的性病疫情监测,及时掌握流行势态,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整顿性病医疗市场,提高性病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可得性。要加大性病诊疗服务人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性病规范化诊疗水平。同时要结合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以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向广大群众深入普及性病防治知识,进行危险行为干预,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努力实现性病报告发病率年增长幅度不超过5%的目标。

    四、做好救治关怀的重点工作

     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出台相关政策,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国家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发展改革、财政、海关、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生产的扶持力度,对进口和国产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各地要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在农村区,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支持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律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订防治规划,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实施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各级艾滋病防治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统筹协凋,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做好重点地区和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疫情严重地区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遏制疫情蔓延。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将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有效防控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强防治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级艾滋病专业防治队伍建设,保证必要的人力资源投入,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加强艾滋病防治交流与合作。要进一步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国际、国内防治艾滋病的成功经验,不断总结我省防治工作有效做法,积极探索适合我省省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防治效果评估,科学指导防治工作,努力把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五)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机制,省、州(地、市)、县(区)要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年初预算,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防治资金,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捐赠。

    (六)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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