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6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安全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8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一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精神,积极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并购安全审查)精神,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切实提高外资利用质量,建立并完善我省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积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并购安全审查范围

  (一)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购买省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省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省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购买省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认购省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省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或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省内企业股权。

  4、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省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三)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省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包括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

  2、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

  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其他导致省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三、并购安全审查内容

  (一)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

  (二)并购交易对省域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三)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四)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四、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一)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

  (二)联席会议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厅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研究、协调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交易进行安全审查并作出决定。

  五、并购安全审查程序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由投资者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和省商务厅要密切加强沟通联系,严格按照审查工作机制和审查程序办理,切实做好我省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省商务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省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省商务厅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

  (三)联席会议对省商务厅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并购交易当事人应配合联席会议的安全审查工作,提供安全审查需要的材料、信息,接受有关询问。

    一般性审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联席会议收到省商务厅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有关部门均认为并购交易不影响国家安全,则不再进行特别审查,由联席会议在收到全部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省商务厅。

    如有部门认为并购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联席会议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后,联席会议组织对并购交易的安全评估,并结合评估意见对并购交易进行审查,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联席会议报请省政府决定。联席会议自启动特别审查程序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审查,或报请省政府决定。审查意见由联席会议书面通知省商务厅。

  (四)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省商务厅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

  (五)并购安全审查意见由省商务厅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联席会议应要求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六、其他规定

  (一)省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提高工作效率,在扩大对外开放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同时,推动外资并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项目核准。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有产权变更的,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金融机构的安全审查另行规定。

  (五)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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