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政策意见(2009-11-05)

发布日期:2009-11-05    浏览次数:3

         关于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政策意见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京发[2006]3号)的精神,为了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农民就业增收,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农村二产发展

  (一)以“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为载体,拓展农民就业空间。加强“基地”的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地的承载能力,促进龙头企业集聚。

  (二)根据新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县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开发区整合方案等,进一步完善“农民就业产业基地”的规划、土地和项目等相关手续,对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农民就业产业基地”的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择优给予扶持。

  (三)对在郊区投资新建的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3%,择优给予扶持。

  (四)对原有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都市型工业企业通过盘活闲置资产,进行重组和技术改造,并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占企业就业人数50%以上,按技改项目投资一年贷款利息的50%择优给予一次性贴息扶持。

  (五)对国家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市级龙头企业和具有知名品牌的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一年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50%择优给予一次性贴息扶持。

  (六)培育名牌产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培育一批北京名牌和全国名牌。

  (七)推荐10家经济效益好、信誉高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实行“银企合作”,促其加快发展。

  (八)对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都市类企业项目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择优给予扶持。

  二、扶持发展镇村连锁超市、便利店

  在摸清农村消费需求底数的基础上,对2006年在10个远郊区县,由农民投资创办的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纳入市商务局确定的试点企业连锁网络,并达到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发展郊区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6]461号)标准的农民加盟商,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个农户5000—10000元的资金补助。

  三、扶持休闲旅游产业

  (一)在市级乡村旅游村中培育20个体闲产业示范村,对环境改造、绿化美化、完善旅游服务设施、信息网络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二)在市级乡村旅游接待户中培育1000个休闲旅游明星户,通过政府统一采购,给予每户2000元的实物奖励。

  (三)开发100个乡村旅游特色商品。由政府组织产品研发设计资购买设计专利和设计费,以技术成果无偿转让的形式提供给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和农户开发生产。

  四、扶持农民自主创业

  鼓励和支持本市农民投资兴办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新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占企业就业人数50%以上,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择优给予扶持。

  五、深化“彩虹工程”

  鼓励乡镇、村域企业与首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重点扶持签署“彩虹工程”合作协议的30个科技联合体,对企业购买技术成果的费用给予补贴。

  上述政策,按照部门联动、政策集成、放大聚焦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突出扶持重点,扩大使用效果。建立部门联动协调工作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将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六、市属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京政农发[2005]27号文件自行废止

  八、本意见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旅游局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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