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2    浏览次数:2

各市财政局、有关省属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13〕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填报要求

(一)省属金融企业应按照财政部财金〔2013〕133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决算报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和绩效评价报表)的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规定,金融企业应确保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的规定和要求撰写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全部所有者权益的保值增值率,并确保填报数据与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衔接一致。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50号)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市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2013年度决算报表的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并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各市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市本级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报送时间等要求,由各市财政局自行规定。

(三)省属金融企业、各市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其它有关事项和要求,请严格按照财政部财金〔2013〕133号文件执行。

二、报送要求

(一)各市财政局应于2014年4月1前,向我厅报送一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各市财政局报送201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时,须向我厅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编报说明的顺序装订。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须单列)、证券类、保险类及担保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二)省属金融企业应于2014年4月1日前(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于2014年3月20日前),向我厅报送一份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1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时,须向我厅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顺序装订。同时报送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年终工作总结各一份。

2、报送201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时,应向我厅正式行文,并按文件、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同时报送201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专项审计报告一份。

3、报送2013年度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时,应向我厅正式行文,并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顺序装订。同时报送2013年度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专项审计报告一份。

(三)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四)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审计报告、工作总结除外)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三、报表考核

各市财政部门和各省属金融企业要认真、及时完成2013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填报、汇总、分析等工作。我厅将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金融业务报表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294号)精神,对各单位201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工作进行考评,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其他事项

201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市财政部门和各省属金融企业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财务决算和软件技术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厅(金融处)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金融处联系电话:0551-65100245

                0551-65100204(传真)

久其软件联系电话:400-119-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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