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6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火灾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8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

    为切实吸取西宁市纺织品大楼“4·9”火灾事故惨痛教训,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省范围内集中精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就具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一致,分工负责,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部署,以建筑消防设施有效性、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筑施工工地为重点,统筹各部门行政执法措施,形成战斗合力,强力整治火灾隐患,着力改善各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环境,推动我省消防工作的快步发展。

    二、认真实施“六项”工程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规划、城管、工商、安监、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工,确定主抓部门和协办部门,分头实施以下“六项”工程:

    (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畅通”工程。清查辖区所有建、构筑物,实施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建筑物火灾扑救面专项治理,清理建筑物消防车道和大型消防车作业场地,清理建筑物火灾扑救面,畅通灭火扑救的道路、场地、作业面。

    (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打通”工程。清查所有商场市场,对封堵建筑物窗户或未设置窗户等行为,无论建筑内有无机械排烟设备,一律强制打通作业,确保火灾状况下烟气的排放和灭火扑救作业。

    (三)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拆除”工程。清查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凡建筑物外墙设置大型广告牌,阻碍灭火救援行动、阻碍火灾状况下室内烟气排放,一律彻底拆除。

    (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阻断”工程。清查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凡设置有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的,一律彻底拆除;清查所有在建工地,严格落实公安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精神,施工现场作业区一律不得搭建板房、帐篷,不得留宿人员;清查所有在建工地外墙保温工程,凡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安装的,一律停止施工,拆除、清理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凡不实施拆除、清理的建筑,消防部门一律不予审核、验收、备案;规划、建设部门一律不得给予审批,坚决阻断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施工人员用火用电导致火灾事故的途径,遏制此类火灾频发态势。

    (五)建筑消防设施效能“保障”工程。清查辖区各类场所,坚决消除建筑消防设施类火灾隐患,凡消防设施未处于完整好用状态的,一律停业整改;凡建筑消防设施无维保单位的,要督促单位限期签订维保合同,及时解决设施类故障、隐患;要认真贯彻《青海省消防条例》,督促单位落实消防设施年检制度,及时发现消防设施潜在性问题。

    (六)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优先”工程。结合各地消防机构正在开展的“防火墙”工程“百日会战”,优先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加速会战进程,限定于6月17日前,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切实提高社会单位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三、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攻坚”行动

    (一)“攻坚”目标。综合上述“六项”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选定存在历史遗留火灾隐患、建筑消防安全设防存在“硬伤”、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整改难度极大,以及“畅通、打通、拆除、阻断、保障、优先”工程未能实现的辖区社会单位或场所,上报州、地、市政府挂牌督办,借助全社会之力,实施火灾隐患“攻坚”行动。

    (二)“攻坚”原则。以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准绳,坚决根除历史原因遗留的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攻坚”组织。各州、地、市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领导小组,抽调各方专家,组建隐患检查组、整改验收组、执法组、协调组、督察组五类工作组,分段设定工作责任、分段实施隐患督改,实现隐患督改责任环环相扣、步步传递。

    (四)“攻坚”职责。隐患检查组履行全面查摆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期限职责,担负隐患发现责任;整改验收组履行如期验收整改情况,出具验收结论职责,担负整改情况判定责任;执法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条款,履行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实施行政处罚职责,担负行政处罚执行责任;协调组由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组成,根据社会单位申诉或工作组反映,履行隐患整改工作不可抗力、不可实现等特殊情况的处置职责,并实施集体议案制度,以纪要形式客观记载集体决议;督察组履行政务督察职责,及时通报、奖惩各地、各级、各组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各地要按照省安委会《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青安办〔2009〕31号)规定,做好工作统筹,依法全力实施隐患整治,坚决消除各种久拖不改、历史遗留的火灾隐患。

    (二)形成良好工作机制。各地要总结“攻坚”行动经验,结合各地政府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晰责任链条、落实分段责任,形成良好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

    (三)细化整治工作方案。各地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细化“六项”工程和“攻坚”行动方案,迅速实施,积极争取良好的工作成效。

    (四)保障整治工作成效。各级政府要着力协调解决好整治期间遇到的各种难点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牵头组织好“六项”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结合“防火墙”工程“百日会战”,逐栋建筑开展检查,逐栋建立工作台账,做到辖区消防安全情况底数清、情况明。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地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要求在每月29日前上报青海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消防总队,联系人及电话:薛钢沈显铭0971—8818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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