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4、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
5、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
6、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由防汛和森林消防车辆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
7、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
8、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车辆;
9、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具体免税手续,请直接咨询当地车购税征收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