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6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8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二〇一一年四月)

  教师队伍建设是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教育质量的根本保证。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对于实现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跨越发展、科学发展,推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根据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和《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就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不断加强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培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设一支师德高尚、自尊自强、业务精湛、结构合理,满足学校教育教学基本需求,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工作目标

  1、树立良好教师职业道德。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师德修养,使广大教师做到政治坚定,品行高洁,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立志青海,扎根高原,奉献教育,爱岗敬业。

  2、培养并构建优秀教师团队。到2015年,选拔培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十杰教师、特级教师、中青年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等1000名。州(地、市)、县、学校分级建设优秀教师团队;高等学校选拔培养学术领军人才10名、拔尖学科带头人30名、创新教学科研骨干50名,立项建设42个省级教学团队。每年面向海内外招聘20名高水平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引进50名博士学位毕业生。到2020年,形成学科、学段分布合理的优秀人才团队,总量达到专任教师的3%。

  3、健全完善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考核工作,逐步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调整和优化学校内部分配结构,形成有利于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有利于教师专业技能提升和技术职务晋升的良好机制。

  4、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合理配置教师编制,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严把教师入口关,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建立教师有序交流机制,加强区域内城镇与农村牧区之间教师交流工作,促进区域内教师资源优化配置。

  5、提高教师职业吸引力。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使广大教师政治上有地位,事业上有追求,工作上有成就,生活上有保障,更加安心于教书育人,提高职业幸福感和满意度。

  6、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到2015年、2020年,小学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分别达到89%、92%,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分别达到30%、33%以上;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分别提高到67%、70%;高中教师研究生学历分别达到3%、4%以上;本科院校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专任教师达到55%、60%,其中博士学位分别达到20%、50%;高等职业院校专任教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分别达到22%、35%,双师型专任教师分别达到75%、80%以上。新增教师,小学全部达到师范类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80%以上,高中硕士研究生学历达到5%,学前教育教师达到中等师范及以上学历。高等学校只招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教师,其中博士不低于40%。

  7、提高“双语”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建设“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围绕推进素质教育、实施课程改革要求,对“双语”教师实施全员培训。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一)加强师德师风教育。以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为重点,深入持久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教师牢固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二)加强教师师德考核。把教师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纪守法、维护校园稳定、化解师生矛盾等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指标。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业绩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定期开展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对教师工作满意度调查,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增强教师廉洁从教意识。坚持依法治教、从严治教,严格按照《教育法》和《教师法》要求,规范职业行为。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教师要给予纪律处分,违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教师课后有偿补课的管理。高等学校要采取综合措施,营造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克服学术浮躁,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零容忍”制度。

  (四)营造师德师风建设良好氛围。通过定期组织优秀教师先进事迹报告会、师德论坛、师德征文等系列活动,在教育战线树立一批先进模范典型,大力弘扬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高尚师德,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增强教师职业的神圣感和光荣感,让尊师重教蔚然成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支持和鼓励他们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使教师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最值得羡慕的职业。

  三、完善体制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一)创新教师编制管理体制。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拟定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县级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统筹管理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动态管理学校教职工编制。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编制标准聘任教师。

  (二)严把新聘教师入口关。完善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坚持公开招聘、择优聘用,选拔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从源头上、根本上提高教师素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中小学需求情况,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重点选拔师范专业毕业生、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综合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优秀毕业生。积极鼓励和引导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学校任教,逐步改善中小学教师队伍学科、学历、学缘结构。

  (三)进一步深化教师任用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严格按照要求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并适当提高农牧区乡及以下学校高级、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比例,吸引优秀教师长期在基层学校任教。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改革,突出教书育人能力,强化对教育教学业绩的考核。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对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给予倾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教师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试点工作。

  (四)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组织实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认真落实《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8〕56号)相关政策,确保特岗教师留得住,用得好;组织省属高校师范生到农村牧区中小学顶岗支教实习;实施省级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见习岗计划”;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岗位,面向社会公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到职业学校任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缓解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总量不足和结构性短缺问题。加大高校师资交流力度,积极探索建立省属高校之间、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协作机制,促进跨学科、跨单位合作,逐步实现优质教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五)建立教师转岗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任、合理流动、合同管理原则,实施学校岗位全员聘任。岗位聘任中落聘教师应妥为安排工作,一是进行脱产培训,培训后重新参加竞争上岗,仍达不到要求的实行转岗或退出教师岗位;二是在教育系统内教辅岗位、工勤岗位进行转岗分流;三是鼓励和引导落聘教师面向其他行业转岗分流。

  (六)落实“以县为主”的教师管理体制。县级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源配置、培养培训、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和考核等工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办学和用人行为,统筹安排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培训等工作。民办学校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兑现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办理社会保险。参照同类公办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标准,对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实施聘任。

  (七)加大区域内教师交流力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区域内教师交流实施意见,明确交流的基本原则、条件、程序和办法等,组织校长、教师在城镇学校和农村牧区学校、优质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之间交流,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落实中小学45周岁以下中青年教师申报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1年以上基层支(任)教经历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区域内城镇优秀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

  (八)加强师范教育。承担师范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要紧密结合基础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积极推进师范专业学科建设与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批师范教育特色专业,培养造就优秀的教师队伍,不断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要紧密结合实施素质教育要求,切实加强教学研究,尤其要突出与基础教育新课改紧密结合课程的教学,努力使师范教育课程设置、专业教学与基础教育改革相衔接;创新教师培养模式,强化教学实践环节,加强师范生顶岗支教实习工作。引导师范生热爱教育事业,强化学生素养和专业技能训练,注重师范生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书写基本功、普通话基本功、演讲基本功和气质的培养。

  四、加强优秀教师团队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加强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围绕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引进和聘用拔尖创新人才的优惠政策,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学术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高等学校实施“昆仑学者计划”和“135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鼓励高校面向海内外、面向企事业和研究机构聘用优秀人才担任兼职教师。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开展以中青年教学能手、骨干教师为重点的优秀教师团队选拔培养工作。形成一支学科专业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趋于合理,适应教学科研需要的可持续发展的优秀人才团队。

  (二)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大力倡导教育家办教育,推进中小学校长专业化发展,实行校长任职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省教育厅对任职资格培训证书统一编号、统一管理。改革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完善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和推行县域内校长交流轮岗制度。健全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估体系,努力建设和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具有创新能力的教育家型校长队伍。对全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进行多形式、多渠道培训,实施“抓校长,带教师队伍”培训工程和全省中长期校长培训规划,在职校长每5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全员提高培训。

  (三)加强班主任、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乐于奉献的中小学班主任、高校辅导员队伍。实行班主任、辅导员任职资格制度,建立选用和预备培养制度,定期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班主任、辅导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将班主任、辅导员工作记入专业工作量,合理确定其权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奖励、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构建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岗前和在岗提高培训。完善辅导员培养机制,选拔优秀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和博士学位,实现骨干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四)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示范作用。组织高校高层次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多种形式的服务社会活动;定期组织中小学特级教师、优秀教研员、骨干教师开展送教下乡等活动,发挥优秀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中小学特级教师每学年须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积极参加送教下乡活动。州(地、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区域内中小学“十杰教师”、特级教师、优秀教研员、骨干教师开展示范课、公开课、讲座等教学教研活动,充分发挥区域内优秀教师示范作用。

  五、狠抓教师培训,全面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一)制定教师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各级政府要将师资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安排专项经费,大力支持和保障教师参加培训。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培训规划和分年度计划,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工作调研与反馈制度,不断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和效益。各级各类学校要科学调配教学课程,为教师参加培训、研修交流留出更多的时间,努力满足教师提升自我的要求。

  (二)大规模开展教师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以师德教育和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为重点的培训。中小学参训教师选拔,要重点考虑校级优秀教师团队培养,发挥优秀教师引领示范和在开展校本研修中的作用。大中专院校要进一步拓宽教师进修渠道,探索“请进来,送出去”双向培训交流机制,加大教师培训工作力度,通过国内外进修、与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研究、依托现代网络技术等方式加大青年教师培训力度,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丰富其专业实践经验。中小学教师每5年须参加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培训。中等职业学校要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教师培训,落实到企业实践制度,确保专业课教师每2年到生产服务一线实践2个月。定期开展教师岗位大练兵和教学技能竞赛活动。

  (三)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短期支教活动。因地制宜地拓宽支教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短期支教活动。省、州、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送教下乡等系列活动,引导优秀教师为农牧区中小学开展教学辅导、支教或帮带青年教师等灵活多样的帮扶活动,发挥专家学者、骨干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

  (四)健全和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加强省、州(地、市)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整合共享优质教师教育资源,构建开放、高效的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形成上挂高校、下联中小学的教师培训资源联盟,同时充分利用省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培训单位要不断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不断改善现有设施,为参训教师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提高为广大教师进修学习的服务水平。州(地、市)、县按照“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的原则,加强培训机构建设,积极促进教师培训机构与电教、教研等相关部门的资源整合与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合力,形成区域性教师培训学习资源中心,在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校本研修中发挥组织与服务作用,使其成为广大中小学教师终身学习的重要阵地。

  (五)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培训者队伍建设,加强培训者培训,提高培训者素质。建立由大学教授、中小学优秀教师、优秀教研员组成的专家资源库,为教师培训和指导基层培训工作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支持。承担培训任务的高校及培训主讲教师,要围绕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课程与教学管理、课堂教学改革、评价与考试改革、学生学习质量分析与指导、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等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使培训课程和内容更加符合中小学教师需求,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加强教师远程培训网络建设。加快省级远程教师培训平台建设步伐,在建设农牧区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设施基础上,形成以省级师资培训平台为龙头,州(地、市)、县(区)为骨干,中小学校为延伸的全省师资培训网络,开展大规模、高质量、低成本的教师培训。不断扩充适合全省不同类型需要的优质教育资源,并充分利用省内外已开发的优质教师培训资源,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加大远程培训组织管理者、骨干技术人员、辅导教师和班级管理者培训,不断提高远程培训质量。

  (七)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培训工作,统筹规划,加强指导。坚决杜绝图形式、走过场,甚至仅以考察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依托高校、教研等部门成立培训工作专家指导组,对培训承办单位提交的教学方案及效果评估等进行审核与指导,并采取随机听课、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评价方式,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和效能评估,确保师资培训质量。

  六、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教师待遇

  (一)建立教师奖励机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表彰优秀教师,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办法,对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开展教师表彰奖励活动。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青海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修订)》(青教人〔2009〕42号),继续以省政府名义评选表彰“青海省中小学十杰教师”、“青海省中小学十杰校长”、“青海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省教育厅评选表彰“青海省优秀教师”、“青海省优秀教育工作者”、“青海省优秀乡村教师”、“青海省教学名师”;州(地、市)、县(区)要分级开展优秀教师表彰奖励活动。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但须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之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优秀教师的宣传,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环境。

  (二)充分信任和关心教师。对广大教师在政治上要充分信任,工作上要大力支持,生活上要热情关心。落实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分级建立教师定期体检制度。学校党组织要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及时将符合入党条件的教师吸收到党组织中来。积极推荐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教师参与各级人大、政协工作,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三)依法落实教师待遇。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加强学校绩效考核,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对长期工作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特别是乡(镇)及以下学校的教师予以政策倾斜。继续争取国家资金,加大农牧区学校教师周转房建设投入力度,到2015年基本解决农牧区教师周转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逐步改善广大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完善教师评价体系,加强学校考核工作

  (一)科学准确评价教师工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要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人才观和质量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高的科学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师德表现、专业发展、工作难度和工作业绩等方面因素,科学评价教师工作,不得单纯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等评价和奖惩教师。遵循教师成长规律,针对教师成长阶段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建立分层次培养、考核办法,引领和有效激励教师成长。严格教学过程的考核评价,把学生和家长的评价作为考核教师业绩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奖惩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教师履职责任。承担学校教学工作是教师的职责,教师必须服从学校安排,承担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积极承担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完成与教学工作密切相关的教学辅助工作。高校要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高职高专)学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高职高专)学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授课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师须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连续一学年不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不再享受原教师岗位待遇,按实际工作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八、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教师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任务,统筹规划,加强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按照教育发展规律和要求足额配置合格教师,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求。切实维护教师权益,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和重点工作来抓。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措施,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夯实人才基础;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设立教师培训专项培训经费,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逐年加大师资培训经费投入,确保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人事编制上给予保障,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加强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要大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各类学校要科学调配教学课程,为教师充电学习、研修培训、交流提高留出更多的时间,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三)完善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学校要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教师管理责任体系,健全教师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和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财务收支情况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等事项,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校长要全面承担起教师队伍建设职责,将教师任用和培养有机结合,使学校成为教师和学生共同成长的场所。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督查室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教师队伍建设列入督查、督导内容,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工作主要考核指标,作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校长、评估学校的主要指标,切实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全省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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