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3    浏览次数:1

各省级医院:

  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医院完善内控机制及预算评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印发《安徽省省级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厅

  2013年11月15日

  安徽省省级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省级医院预算管理是指财务由省卫生厅统一管理的省级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和专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医院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准确、完整地反映医院各项收支活动。医院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三条  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原则,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医院要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业务活动需求等因素,测算编制收支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医院年度预算编制严格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实行“二上二下”程序。

  1。医院财务部门应在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础上,编制医院预算草案并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后,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认真审核,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预算管理及相关财务政策要求,对医院预算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根据审核意见,及时对各医院预算进行修改、完善,在10工作日内上报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按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在“二上”后及时对医院预算进行审核,并批复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在15工作日内批复到各医院。

  第六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半年分析报告制度,每年7月下旬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出具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并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经省财政厅批复的收支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医院应当参照一般预算资金的调整程序提出调增或调减预算建议,经省卫生厅审核、确认后报省财政厅核准、调整。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调整预算:1。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的;2。国家政策调整对医院收支产生较大影响的;3。经医院决策机构认定并通过省卫生厅审批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  医院要切实加强预算执行,对省财政厅一般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当年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的,资金收回省级预算,其中采购项目完成后的资金结余,按规定收回省级预算。

  医院收支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第九条  年度终了,医院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医院财务制度》处理,并据实编制医院决算。医院决算包括收支决算及决算说明书。

  第十条  医院决算编制与部门决算编制程序相一致、时间相衔接、数据相对应。医院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并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汇总医院年度决算并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对省财政厅批复调整事项,省卫生厅应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对医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批复医院贷款、评审重点学科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的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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