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中华老字号企业进行品牌保护与促进及连锁经营等项目进行验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1    浏览次数:2

昆明市、昭通市、大理州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中华老字号企业进行品牌保护与促进及连锁经营等项目申报的通知》(云商发〔2012〕60号)的要求,经研究,对我省2012年中华老字号品牌保护与连锁经营项目进行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验收时间、对象、程序及方式

  (一)验收时间: 2013年4月初开始,8月30日结束。

  (二)验收对象:2012年我省获得支持的5个品牌保护与促进及连锁经营等项目(见附件1)。

  (三)验收程序:由承办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初审;上报州(市)商务局、财政局,州(市)商务局会同州(市)财政等部门共同按规定组织进行复核验收;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抽验。

  (四)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小组听取承办企业对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对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按照标准,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

  二、验收的标准

  各州(市)商务局会同州(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对项目验收时,须按《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中华老字号企业进行品牌保护与促进及连锁经营等项目申报的通知》(云商发〔2012〕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送材料

  (一)项目验收结束后,各州(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填写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并写出验收报告和总结报告,联合分别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承办企业需报送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实际投入的审计报告、有关合同、财务会计报告、记账凭证、发票等。

  四、相关要求

  (一)验收工作中,各州(市)商务局要积极主动与财政局加强沟通,共同对本地区承办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清单进行认真核实,逐一进行验收认定,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同时要指导县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做好验收前的相关工作。

  (二)各州(市)商务局在验收时要严格执行省厅提出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的50%”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在验收期间,省厅将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抽查,同时做好迎接商务部、财政部检查的准备。

  (三)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对上报表格数据要严把质量关,特别是表格中的横向、纵向之间的数据关系要平衡,对项目数据不能重复计算;报送材料须加盖州(市)商务及财政部门的公章,以纸质版(一式二份)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于2013年8月30日前分别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五、联系方式

  (一)云南省商务厅商贸处卯升敏,电话:0871-63135107、3148600(传真)。

  (二)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张海峰,电话:0871-3625140(带传真)。

  附件:1.2012年中华老字号品牌保护与连锁经营项目 107698.doc

  2.“2012年品牌保护与促进及连锁经营等项目”107699.xls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3年 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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