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按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参保人员档案托管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0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规定:曾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人员;未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厂”、“家属工”等人员,从2011年1月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由于这部分人员成分构成复杂,没有专门的管理单位和机构,且日后的参保缴费、退休待遇核算、养老金的调整以及相关政策的执行,都离不开对档案依赖,因此这部分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加之目前的社会保障档案建设工作相对滞后,许多参保人员未纳入正常的档案管理轨道,根本原因,就是投入不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档案是当前社会保险工作的刚性任务。根据物价部门的核准及其他人事档案托管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对该群体实行档案有偿统一托管,每人一次性收取档案终身托管费300元(经营性收费),作为档案管理的专项经费使用。各区县须建立专门的账户对档案托管费进行管理,且只能用作档案场馆和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中预留50%用于市人社局建设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场馆和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费用的支付。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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