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承德市发展改革委、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700号)精神,现将我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要求,切实落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各项条件,抓紧开工建设,加快实施进度。
二、市、县政府要安排资金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落实国家和省对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企业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并根据搬迁居民实际承受能力落实搬迁居民出资。中央补助投资用于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另行下达。
三、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四、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督促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性质,以简单房屋维修替代棚户区改造;严格按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实施,不得缩减建设规模减少实际建设套数学;严格执行规定的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不得超标建设;要按计划工期组织实施,对进展缓慢的要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加快进度;要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与房屋工程同步建成,实现入住。
五、认真做好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将项目计划执行、建设进度、投资完成和建设成效等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2014年国家、省将继续开展专项稽察工作,并根据稽察结果和计划执行情况,采取必要的奖惩措施。
附件:河北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