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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9    浏览次数: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农高区)建设管理,大力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有力推动全面实现农业产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高区建设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引,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创新引领、效益惠民”为原则,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支撑。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省级农高区建设管理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批复

  第四条 申请设立省级农高区,一般应是建设2年以上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规划完善,功能定位准确。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了总体发展规划;园区四至地理界线清晰、规模适度;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等功能区划分科学合理,示范区与核心区有明确的科技示范联动机制;总体发展规划的指导性和调控引领作用强。

  (二)产业特色鲜明,辐射带动潜力大。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具体支持政策措施,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具备发挥辐射带动的潜力,能够为主导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有一定数量规模较大、创新能力较强的农业科技龙头企业,产业链条完整,产业链、创新链双链并举,能够支撑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对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带动作用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力度大,能够有效提升农业产业竞争能力;配套产业齐全、方式多样,能够带动培育相关产业,形成以主带辅、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新格局;绿色发展意识强,对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清退力度大,成效明显,无新增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入驻。

  (三)管理与服务机构到位,体制机制创新。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化运作的服务机构,园区建设工作有序高效运转,社会化服务水平高;体制机制创新性强,能够有效突破现有体制机制障碍,建立起适应省级农高区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新型管理体制和服务模式。

  (四)创新资源集聚,措施保障有力。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一般应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配套完善的专业化科技创新及服务平台,在聚集创新人才、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有一定突破;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基本建立,拥有相应的投融资渠道和平台,具备为农业高科技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的能力;具备相对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和技术培训体系,能够为打造“星创天地”,支持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才等创新创业提供支撑;能够与全省科技扶贫工作有机结合,引领带动所在地贫困村脱贫致富。

  (五)产城一体,融合发展。能够与城市总体布局、产业特色相衔接,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产业结构升级与城市功能分区紧密结合,承载能力强,发展方式多样,有助于形成产城融合新模式;优势产业聚集能力强,带动一批产业、兴起一片新城的效果明显;能够与农村人口转移、城市周边村镇发展相结合,产村产镇有机融合、协调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较高,能够吸引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带动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保护和挖掘区域农业文化、传承农业文明意识强,能够积极培育、发展园区文化与品牌创意产业。

  第五条 申报省级农高区应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省科技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参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相关规则和程序,组织专家对总体发展规划进行论证、评估,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对符合省级农高区建设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设立,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筹规划管理,享受相关政策。

  第六条 省政府批准设立后,省科技厅参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系,加强建设指导;省级农高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相关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报省科技厅备案。实施方案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省级农高区。按照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农高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专项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级农高区指导咨询委员会,为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等开展研究、提供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省级农高区建设绩效评估评价活动。

  第八条 所在地设区的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农高区建设管理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建设与评估

  第九条 省级农高区建设期一般为3年。建设期满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正式挂牌。

  对通过验收的省级农高区,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每2年进行1次评估,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建设发展、创新转化、创业服务、产业带动、综合效益、组织管理等。评估结果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对评估达标、实施成效突出的省级农高区给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园区;对评估成效差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 建立省级农高区发展年度报告制度。省级农高区管理机构每年年底前按要求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科技局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总体进展、效益情况、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一条 建立省级农高区建设管理统计制度。省科技厅制定省级农高区统计指标和方法,开展定期统计,作为对省级农高区绩效评估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9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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