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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10-19    浏览次数:1

  9月5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创新型省份走在前列的奋斗目标,从激发创新活力、发挥支撑作用、完善人才支持、加强科技服务、改革管理体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现将有关主要精神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出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先后出台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系列重要文件。5月30日至31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这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在我国发展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把科技创新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吹响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号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快全省创新发展,省委第十届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专题研究科技创新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推进科技创新的思路和举措,深入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推动我省科技创新走在前列。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并于9月5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10部分、49条,提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针对目前制约科技创新的关键堵点、难点,提出了有针对性、突破性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目标

  围绕创新型省份建设走在前列的目标,《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6%左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左右,实现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产业产值翻一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20%左右。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科技创新人才作用更好发挥,科技创新成果更多转化,科技与经济结合更加紧密,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政策链有机衔接,创新环境更加优化,科技支撑创新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二)构建支持创新的科技管理新机制

  1、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围绕更好发挥科技管理部门在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方面的作用,《意见》提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监管机制,实现政府科技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的根本转变。要建设高水平科技智库,建立由技术专家、企业家、科研人员和政府部门等共同参与的科技决策及论证机制。政府科技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实现决策、执行、监督、评估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2、改革科研资金管理制度。按照“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而不能让人的创造性活动为经费服务”的要求,《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松绑 激励”的措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例如简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下放科研经费部分预算调剂权限;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透明度,及时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推行符合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审计方式,建立分类审计制度等等。

  3、改进和完善科技评价体系。围绕探索实行市场、社会和行业认可的第三方科技评价方式,《意见》提出要逐步拓展社会化、专业化评价渠道。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正确评价科技创新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要改进完善政府科技奖励制度,提升奖励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信力、影响力。

  (三)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

  1、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针对我省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的问题,《意见》提出要培育一批创新龙头企业和科技含量高、盈利能力强的专业性中小微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大批科技型小微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完善对企业创新的普惠性引导和扶持政策,财政给予已建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补助经费最高1000万元;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和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力度,逐步推行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与政府首购、订购相结合模式,促进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及规模化应用。

  2、激发科研机构创新活力。为切实发挥我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创新活力,《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内部制度,开展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管理层各负其责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取消行政级别改革。在人员岗位设置、公开招聘人才、职称评审和绩效激励等方面赋予科研机构更大自主权,全面释放创新活力。同时积极推动科教融合发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交流从事“兼职”研发或教学可按照规定领酬,规定期限内与原单位同类人员享有同等待遇;支持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实施整合发展,共同建立研究生院和专业学院,共建学位授权点,建立教研相长、协同育人新机制。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允许提取不低于10%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机构绩效奖励,对达到标准的技术转移机构省财政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科研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获得的股权奖励,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3、完善支持人才创新机制。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力度,对引进国际国内一流或顶尖人才团队,实行“特事特办、一人一策”,给予每个人才团队3000-5000万元的综合资助;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6000万元的直接股权投资支持。赋予科技领军人才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人财物支配权和资源调动权;允许科技领军人才自主聘用“柔性流动”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自主组建科研团队。试点组建科技领军人才研发工作室。建立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对基础研究人才、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和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按照不同标准实施分类评价。

  (四)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

  1、发挥国家级科技创新区引领作用。《意见》提出,要依托山东半岛自主创新示范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两大国家级科技创新区,打造全省创新发展的强大引擎。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体制机制、资源共享、财政金融、人才培养、产城融合等方面探索创新,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发挥区内海洋科技创新资源聚集优势,带动相关沿海城市共同建设海洋科技产业聚集区。黄河三角洲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在盐碱地综合治理、土地经营管理机制创新、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走在前列,增强研发实力、创新资源凝聚力和科技成果转化力,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强化科技研发和产业创新的平台支撑。《意见》要求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要按照开放、流动、合作、共享原则,构建符合科研规律、最大限度释放科研活力的非行政化科研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增强国际影响力,尽快成为引领国家海洋科学发展的战略科技力量。完善覆盖全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建设布局,提升支持区域经济创新发展的能力。

  3、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按照《意见》要求,加大基础研究支持力度。引导企业支持和参与基础研究,增强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十三五”期间,每年实施50项左右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掌握一批重点领域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努力转化形成国家技术标准或国际标准。

  4、构筑科技创新要素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的战略高地。《意见》提出将济南、青岛建设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实施高新区“双带”工程,推动高新区带头转型升级、带头创新发展;支持高新区实施差异化考核,通过培育名片产业和过千亿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实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加快实现全省涉农县(市、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全覆盖,积极创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构建省级农业科技园、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级联动、梯次发展的农业科技创新园区体系。

  5、培育科技创新品牌。实施“十个一百”科技创新品牌培育工程,在技术创新研发平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优秀创业导师、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明星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基地)等10个方面,各形成100个左右的科技创新品牌,构建多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品牌体系。

  (五)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1、促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意见》提出,改革现行引导基金的投入办法,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重点引进人才项目实行跟投机制。省级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省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银行机构对省级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投资的挂牌企业项目不能按期偿还的银行贷款,引导基金可按比例代偿;省级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建立省市两级财政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实施力度。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增设“科技板”,引导民间融资机构通过领投、跟投等方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企业提供研发设备租赁业务。加大科技保险力度,提高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上限,实施首批(次)新材料、软件系统保险补偿。

  2、提升创新创业孵化服务能力。《意见》提出,实行五证合一、一址多照。实施孵化反哺行动,鼓励龙头企业围绕主导产业或企业自身技术需求,建设专业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上下游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到2020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达到100家以上。扶持发展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中介机构品牌。认定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制新型研发机构。完善科技服务业支持政策。

  3、提高科技资源共享共用水平。按照《意见》要求,加强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财政投资建设的科研设施,最大限度地向企业、社会组织和科研人员开放。提高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的数量和质量,凡由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无条件入网。增强“创新券”使用效益,将省科技“创新券”补助范围,扩大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接受科技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4、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万件。支持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群),给予每项(群)最高100万元补助。年度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数量超过5件的企业,按照当年申请量给予阶梯奖励。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六)扩大科技交流合作

  1、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意见》要求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在国家科技合作协定框架下,加大省科技合作计划实施力度,加强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培育国际科技合作品牌。赋予外资研发机构和外籍专家“国民待遇”,符合条件的,允许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允许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加大对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获取技术、人才、创新平台和开展成果转化活动的支持。

  2、拓宽国内科技合作渠道。深化与国内著名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多方位合作,推进中科院山东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落户济南,构建辐射全省的中科院技术转移服务网络,带动研发能力全面提升。支持德州、聊城、滨州、东营面向京津开展以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的科技合作,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

  (七)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肩负起领导和组织创新发展的责任,加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形成推动科技创新合力。要加快修订《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山东省专利条例》,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差异化发展。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积极营造崇尚科学、无私奉献的社会氛围,倡导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弘扬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要建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任务落实督办制度,定期通报设区市和县(市、区)科技创新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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