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时期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资金竞争性分配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3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加强全省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强化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和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专科建设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分配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十二五”时期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资金竞争性分配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厅

  2013年11月25日

  安徽省“十二五”时期医学重点专科建设

  资金竞争性分配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全省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强化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和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专科建设资金管理,完善资金分配及管理使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及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安徽省“十二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皖卫科[2012]55号)等办法,结合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医学重点学科,包括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含省级临床医学重点建设专科和省级临床医学优先发展专科)和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专科项目,是经过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评审认定并公布的重点专科项目,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含中医)和公共卫生重点建设项目不在此范围,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内容及建设任务

  第四条  “十二五”期间,省财政扶持40个省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其中重点支持10个省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项目优先发展。

  第五条  省级临床医学优先发展专科,综合实力在省内同类专业学科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全省同专业医疗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以及辐射带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在建设周期内达到国家临床医学重点专科要求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应用类临床研究的项目,争创成为省内一流、国内先进的强势专科。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分配原则如下:

  (一)公开公平。专项资金评审应制定统一、规范的评审方法和评审程序,评审过程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评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设定客观科学的评审指标体系,体现竞争择优的评审要求,借助第三方机构或其他专业组织,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专业专员会评审等竞争性方式确定。临床医学优先发展专科在省临床医学重点专科中“好中选优”。

  (三)绩效导向。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要增强绩效观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通过资金扶持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发展,提高临床医学服务能力和示范带动能力。

  第七条  临床医学优先发展专科坚持公开透明、好中择优、竞争分配、第三方评审的原则,进行申报评审。

  第四章  竞争评审办法

  第八条  省级临床医学优先发展专科竞争性分配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共同负责实施。临床医学优先发展专科,原则上从省卫生厅认定承担全省性医疗业务指导管理和质控机构所依托的重点专科中遴选,具体遴选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  遴选临床医学优先发展专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全省重大和主要疾病医疗业务指导管理和质量控制任务。

  (二)专科指导辐射能力强,原则上在竞争性评审或绩效考核中在全省同专业专科排位第一(排位第一专科不具有承担指导全省任务的除外),并在本单位承担任务的重点专科中排位靠前。

  (三)具备帮扶市县同专业重点专科建设的能力,帮扶数量不少于2所。

  (四)统筹兼顾区域布局和紧缺专业重点专科建设等其他条件。

  第五章  经费安排及管理使用

  第十条  省级临床医学优先发展专科建设每个筹资标准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省财政补助150万元/个,单位自筹配套不低于150万元/个。省级临床医学重点建设专科每个筹资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0万元/个、单位自筹配套不低于50万元/个。

  第十一条  “十二五”期间,省财政设立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资金(含省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和省级临床医学优先发展专科项目),专款专用。

  (一)省级财政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资金为3000万元,分2013年、2014年、2015年各安排1000万元。对通过竞争遴选为优先发展专科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省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支持。

  (二)省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建设所需评审及绩效考评等工作经费,由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省级临床医学优先发展专科实行一次性评审。项目资金原则上由各级按每年不少于1/3的比例拨付,鼓励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安排项目资金,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对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专科(实验室)资助标准为10万元,分三年安排240万元,并通过绩效考核给予补助,考核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含临床医学优先发展专科)和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专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科技术发展、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工作,专科建设所需设备购置经费不得超过项目补助资金的30%,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

  第六章  验收及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省级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含临床医学优先发展)专科实行年度报告制、中期绩效评估制和终期绩效考核制。

  (一)年度报告(次年1月底前),内容主要包括本年度临床诊疗、技术发展、人才队伍方面的基本情况和基本数据,年度报告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二)项目实施中期(2014年8月左右),开展项目建设中期绩效评估。中期评估由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三)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2015年底前后),开展项目建设终期绩效评估。根据建设任务合同书相关内容,按照《安徽省医学重点学科评估指标(试行)》,对学科建设取得成果、总结报告等进行终期考核,并通过专家评审最终验收。

  中期和终期绩效考核办法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省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同级卫生、财政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建设目标、建设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在推荐国家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及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人才等项目时,对临床医学优先发展专科给予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  省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含临床医学优先发展专科)建设终期绩效评估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奖优罚劣。对于终期绩效评估不合格,没有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按财政补助标准50%的比例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对于终期评估绩效优秀、较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且有技术科学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坚持全程公开透明。卫生主管部门要将竞争性分配方案、评审结果、竞争办法、申报程序、绩效评价结果等在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对于科研、学术弄虚造假或违法财经纪律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年度报告、评估验收未达标的项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并追回补助资金,5年内不准申报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制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的行政监察和资金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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