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飞机修理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财税[2000]102号)
2、铁路货车修理
(1)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5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中所指的“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01]86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中所指的“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01]1006号)
3、船舶修理
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02]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