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十七)修理修配

发布日期:2006-10-31    浏览次数:1

  1、飞机修理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财税[2000]102号)

  2、铁路货车修理

  (1)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5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中所指的“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01]86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中所指的“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01]1006号)

  3、船舶修理

  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02]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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