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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6-10-19    浏览次数:1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四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增强区域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提升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水平,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6〕14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我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农高区)建设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省省级农高区建设起始于2006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明确在全省范围内“重点建设10家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园(区),纳入省级高新区建设体系”。截至目前,省政府共批准建设了12个省级农高区,在探索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东营省级农高区经国务院批准建设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成为我国第二个国家农高区。

  从今年4月在我省寿光召开的全国农业科技工作会议上获悉,科技部根据“十三五”创新规划,将重点新建一批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高区),并优先从重视程度高、基础较好的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选拔建设。根据科技部的工作部署和农高区名称表述的调整,中共山东省委十届十四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也明确把农高区的规范表述从示范区改成了开发区,强调搭建省级农业科技园、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级联动、梯次发展的农业科技创新园区体系。

  我省在农高区建设方面启动早,走出了一条创新路子,科技部万钢部长、分管农业科技的张来武副部长、徐南平副部长都对我省以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为切入点,推进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制定《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办法》,对于认真贯彻落实科技部、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巩固我省区域创新优势,规范、提升省级农高区建设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12条,明确了省级农高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对省级农高区建设的基本条件、申报与批复、管理与服务、建设与评估等做出了规定。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9日。

  (一)明确了省级农高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办法》总则,省级农高区建设要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引,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创新引领、效益惠民”为原则,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支撑,大力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有力推动全面实现农业产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

  (二)明确了申请设立省级农高区的基本条件。申请设立省级农高区,一般应是建设2年以上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具有完善的园区规划、准确的功能定位,鲜明的产业特色、较大的辐射带动潜力,到位的管理与服务机构、创新有效的体制机制和充分的创新资源、有力的措施保障。能与城市总体布局、产业特色相衔接,有助形成产城融合新模式;能与农村人口转移、城市周边村镇发展相结合,带动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保护和挖掘区域农业文化、传承农业文明意识强,能够积极培育、发展园区文化与品牌创意产业。

  (三)明确了省级农高区申报与批复的基本程序。申报省级农高区应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省科技厅按照省政府要求,组织专家对总体发展规划进行论证、评估,对符合省级农高区建设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设立。省政府批准设立后,省科技厅参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系,加强建设指导;省级农高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相关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报省科技厅备案。

  (四)明确了省级农高区的管理与服务主体。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省级农高区,按照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农高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专项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级农高区指导咨询委员会,为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等开展研究、提供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省级农高区建设绩效评估评价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农高区建设管理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明确了省级农高区的建设期限与评估方式。省级农高区建设期一般为3年,建设期满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验收,通过验收的,正式挂牌。对通过验收的省级农高区,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每2年进行1次评估,评估结果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对评估达标、实施成效突出的,给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园区;对评估成效差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建立省级农高区发展年度报告制度和建设管理统计制度。

  山东省科技厅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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