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精河县新始源铸造有限公司等31家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报告评审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2    浏览次数:2

新经信环资〔2013〕1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工业局),自治区各行办:

  根据自治区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报告编制工作安排,我委组织行业专家对31家企业报送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报告(含2012年评审不合格的11家企业重新编制的报告)进行了评审。经综合评定,30家企业合格,1家企业不合格。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工业局)要督促本地有关企业,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并作为企业推进节能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按期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报告编制工作并达到合格等级要求的企业,自治区工业节能专项资金将给予一定的补助。

  对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报告未达到编制要求,被评为不合格的企业,应重新编制相关材料。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工业局)要督促相关企业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修改或重新编制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报告(一式两份)报送我委环资处。

  列入第四批强制性能源审计企业名单但未报送相关材料的企业,应尽快编制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报告。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工业局)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督促相关企业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报告(一式四份)报送我委环资处。逾期未报送的企业,今后所实施的项目不得申请享受自治区工业节能专项资金及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梁   勇 0991—4509667

  高 建 华 0991—4526023

  附件: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报告评审结果(第四批).xl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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