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检查办法>的通知》(财发[2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农发办反馈。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