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十)文化企业

发布日期:2006-10-31    浏览次数:2

  1、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见附件。

  2、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4、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 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税【2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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