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作经历及劳动关系证明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0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切实解决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现就申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参保过程中职业经历及劳动关系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与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符合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档案材料丢失无法提供其工作经历原始证明的人员,可由申请参保人员详实填写《工作经历及劳动关系调查表》,并经本人承诺所填写情况真实准确,在证明单位知情或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由单位证明其工作经历及劳动关系。

  二、企业主体存在,或改制重组后与原企业单位存在承接关系的,申请参保人员职业经历及劳动关系由原企业或改制重组的企业单位负责确认和证明。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委、建设、交通、商务、农牧、教育、卫生、信访等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解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西宁地区各用人单位要负责做好下属单位或与之相关用人单位的性质及个人身份的认定,各级工商、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要给予积极协助。

  四、在西宁地区的原国家和省、市属破产、关闭的国有工业企业申请参保人员职业经历及劳动关系由市经委负责确认。

  五、在西宁地区的原国家和省、市属破产、关闭、改制重组的国有商贸流通企业申请参保人员职业经历及劳动关系由市商务局负责确认。

  六、已破产、改制、兼并重组的原省、市、区县属城镇集体企业的申请参保人员职业经历及劳动关系由区县经济局负责确认。

  七、原单位不存在的原街道或镇办城镇集体企业申请参保人员的职业经历及劳动关系由街道办事处或镇负责确认。

  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具体而复杂的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企业及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关注动态,及时化解和处理各类矛盾,确保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把此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做实办好。

  附件:《工作经历及劳动关系调查表》

  西宁市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历史遗留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代)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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