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科函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提高实施绩效,结合近年来我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探索和实践,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我厅对2002年印发的《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4年2月20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地址:杭州环城西路33号浙江省科技厅计划财务处
联系人:夏昶祺,联系电话:0571-87054873
电子邮件:xiacq@zjinfo.gov.cn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2月10日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提高实施绩效,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等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探索和实践,对2002年印发的《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等方式,由科技部门组织协调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关科技问题的方案部署。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加强统筹协调。统筹科技发展与改革,统筹项目研发、载体建设、人才培养和环境营造,统筹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统筹稳定性支持和竞争性分配,统筹集成国家和省外、国外科技资源,统筹引导市县科技资源,统筹发挥企业创新主体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积极性,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学利用。
(二)促进自主创新。把促进自主创新作为科技计划实施的重点任务,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作为科技计划实施的主要目标,遵循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市场机制,对不同类型科技计划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的科技计划管理模式。
(三)明确权责划分。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实施的目标定位,明确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咨询、服务等各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强化责任,加强监督,逐步建立咨询、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
(四)完善管理制度。围绕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管理新机制,制定明确的管理流程和办法,规范科技计划管理运行的秩序,强化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推进依法行政和计划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科技计划管理的公正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