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省级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8    浏览次数:1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

根据全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的要求,为做好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9]3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09]119号)有关精神,对我省2008-2010年度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进行阶段性省级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组

检查验收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监察厅、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审计厅等单位有关业务人员组成。

二、检查验收依据

(一)省级下达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任务和专项资金。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及批准的设计更改文件。

(三)国家和(委、局)颁布的现行规程、规范。

(四)省级水利、农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

三、检查验收内容

检查内容为2008-2010年度省级下达的全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具体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补植补造项目;直接补助资金。验收的具体内容:

(一)工程计划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是否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

(二)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三)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工程管护措施落实情况。

(五)工程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完备。

(六)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预期目标。

(七)工程建设档案是否齐全、管理是否规范。

四、自查验收工作要求

为做好省级检查验收工作,请各地区尽快安排各工程县(市、区)的水利、农牧(畜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各项目的自查验收工作。8月12日前将自查验收报告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自查验收报告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及批复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和各类合同;

(三)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图标及影像资料;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

(六)工程监理报告;

(七)项目其他档案资料。

五、省级检查验收时间安排

nth="8" Day="2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8月20日开始进行省级检查验收工作。省级检查验收采取抽样检查方式,在各地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按30-40%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

 

 

 

normal align=center>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normal align=center>省水利厅     省农牧厅     省林业厅 

normal align=center>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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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l align=center>二 〇 一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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