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利中介机构和专利申请人:
根据2011年代办处试点工作安排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工作部署,自4月1日起,重庆代办处启动特殊新申请受理业务,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利申请受理范围
1.可以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
(1)内地申请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含分案申请文件和有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2)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含分案申请文件和有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2.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
(1)PCT申请文件及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的申请文件;
(2)属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2.2节所述的不受理情形的。
二、专利申请受理的相关规定
(一)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条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受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具有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还应当具有说明书附图;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具有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
使用中文;
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请求书中应当具有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申请人地址;
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明确或者可以确定;
分案申请未改变申请类别的。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